(一)基于继承引起物权变动
在继承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物权变动即告发生,继承人即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无需完成登记、占有。被继承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不能继续享有其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倘若要求继承人完成相关的登记、占有行为方能取得遗产,势必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登记、占有完成前,被继承人遗产处于无主物的状态。因此,继承开始与继承人取得遗产,需同步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取得不动产遗产后,如欲向受让人处分,需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否则,继承人自己未登记,便无法向受让人完成登记,受让人便无法取得物权。但是,继承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继承人未登记之事实的影响。
【训练】甲生三子,且有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现甲死亡,未留遗嘱。甲的三子是甲全部的继承人。
1.现在房屋A是谁的?
回答:甲之三子共有。甲之三子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无需以将甲的名字更换为他们的名字为条件。
2.甲之三子欲将房屋A抵押给银行,用以贷款经商。在未将房屋A的登记更换到他们名下的情况下,即与银行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
(1)银行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回答:否。甲之三子自己未登记,无法向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2)房屋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有效,具有债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
在我国民法中,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事实上,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只有三种类型:
1.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又称物权变更之诉法律文书,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的、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其中,“以变动物权为内容”,是指法律文书的内容,就是将“这种”物权关系“判”成“那种”物权关系。例如,法院判令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后归属于一方的判决,即属于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一经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而无需以登记、占有的完成为物权变动的条件。(www.xing528.com)
【训练】甲、乙婚后购买房屋A,登记在甲、乙名下。现甲、乙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房屋A归乙所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现登记在甲、乙名下的房屋A是谁的?
回答:乙单独所有。
2.法院执行中的以物抵债裁定书。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的,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债权人,抵债之物的所有权即由债权人取得,而无需以登记、占有的完成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3.法院执行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在法院以民事执行为目的的司法拍卖中,买受人竞价购得拍卖物后,法院所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一经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即可取得拍卖之物的所有权,而无需完成登记、占有。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基于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人,如欲处分其不动产予受让人,需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但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三)基于房屋建造、拆除行为变动物权
1.基于房屋建造行为变动物权。实施房屋建造行为,建造行为完成后,所有权即告成立,而无需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所有权取得的条件。但是,所有权人如欲处分该房屋予受让人,需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但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建造行为,需为合法的建造行为,即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否则,所建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
【训练】甲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合法修建房屋。现房屋已经建好,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1.甲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回答:可以。
2.甲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却将该房屋出卖给乙。后果如何?
回答: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不能取得所有权。
2.基于房屋拆除行为变动物权。实施房屋拆除行为,房屋拆除后,纵然所有权登记并未注销,房屋所有权即告消灭。所有权以所有物为客体,故所有物消灭,所有权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与房屋拆除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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