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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公示仅为物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二)折中主义折中主义,又称债权形式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发生。在有效的合意基础上,登记、交付完成,物权变动方能发生。形式主义将登记、交付行为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观念,理论上被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发生无需以登记、交付为要件,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相应的,物权公示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而是物权对抗的要件,即基于当事人合意所变动的物权,未经登记、交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采取意思主义模式。意思主义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变动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条件,而与登记、交付等物权公示的完成无关。物权公示仅为物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2.在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过程中,只存在一个合意,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而作为对抗效力要件的登记、交付,并非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其中并不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物权变动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由于意思主义模式下只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故倘若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则物权变动不能发生。这意味着: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因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故在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上,转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特定动产的权利,性质为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因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故若受让人处分该特定动产予第三人,性质为无权处分。若第三人构成善意的,可基于公信效力取得该动产。

【训练】甲与乙订立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脑A出卖给乙。买卖合同订立3天后,甲将电脑交付予乙。请立足于意思主义模式,回答如下问题:

1.甲乙之间存在几个合同?

回答:一个,即买卖合同。甲将电脑交付予乙、乙受领电脑交付的行为,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属于事实行为,而非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二个合同。

2.乙自何时起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回答:甲乙买卖合同生效时,而非甲向乙交付电脑时。

3.如果甲向乙交付电脑后,甲乙的买卖合同被撤销。

(1)电脑A是谁的?

回答:甲的。买卖合同无效,纵然甲向乙交付电脑,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因买卖合同无效,甲要求乙返还电脑的请求权,是什么性质?

回答:买卖合同无效,纵然甲向乙交付电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甲请求乙返还电脑的请求权,性质是物权请求权。

(3)如果甲乙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将电脑A出卖给丙,向丙交付。丙能否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为什么?

回答:买卖合同无效,纵然甲向乙交付电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乙向丙处分电脑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丙可基于公信效力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二)折中主义

折中主义,又称债权形式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发生。只有在登记、交付完成后,物权才告变动。《瑞士民法典》采取折中主义模式。折中主义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与意思主张不同,折中主义下,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可以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但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在有效的合意基础上,登记、交付完成,物权变动方能发生。由此所引起的债之关系的法律事实(合意),与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公示)截然分离的现象,被称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与意思主义相同,在折中主义模式下,在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过程中,仍然只存在一个合意,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而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登记、交付,仍属于事实行为。

3.仍与意思主义相同,由于折中主义模式下只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故倘若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则物权变动不能发生。

【训练】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乙。买卖合同订立3天后,甲向乙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交付房屋。请立足于折中主义模式,回答如下问题:

1.甲乙之间存在几个合同?

回答:一个,即买卖合同。甲向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属于事实行为,而非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二个合同。

2.乙自何时起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www.xing528.com)

回答:甲向乙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而非甲乙买卖合同生效时。

3.如果甲交房、登记后,甲乙的买卖合同被撤销。

(1)房屋A是谁的?

回答:甲的。买卖合同无效,纵然甲向乙交房、登记,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因买卖合同无效,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请求权,什么性质?

回答:物权请求权。

(3)如果甲乙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将房屋A出卖给丙,向丙交付。丙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凭什么?

回答:乙向丙处分房屋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丙可基于公信效力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又称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可以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而物权变动的发生,则需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所引起,如登记、交付。《德国民法典》采取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与折中主义相同,形式主义奉行“区分原则”,将引起债权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债权合意)与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合意)相区分。

2.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折中主义不同,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认为,在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过程中,存在两个合意,即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前者是指当事人缔结的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后者是指登记、交付行为。换言之,在意思主义、折中主义下,被视为事实行为的登记、交付,在形式主义下,被视为当事人伴随着登记、交付行为所达成的另一项(物权)合意。进而,在形式主义立法看来,当事人在债权合意中的约定内容,与其在物权合意中的约定内容,截然不同:前者以“一方愿意出让物权、对方愿意受让物权”为内容,即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在于创建债的关系;后者则是以“物权现已变动”为内容,即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在于物权变动。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源于其效果意思,故前者应当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后者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形式主义将登记、交付行为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观念,理论上被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形式主义下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的两立,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之区分的基础。

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仍与折中主义不同,根据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两立的模式之下,尽管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原因,但法律技术切断了两者之间效力上的关联性,由此导向的结论就是,纵然债权合意无效,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无效,物权合意的效力也不受影响,进而因登记、交付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的后果,可继续维持。此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又称“抽象原则”。这意味着:

(1)债权合意无效时,因物权变动的后果不受影响,故在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上,转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特定动产的权利,性质为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2)债权合意无效时,因物权变动的后果不受影响,故若受让人处分该特定动产予第三人,仍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可以继受取得该项物权,而无需以善意为条件,也无需以公信效力为依据。

【训练】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合同订立3天后,甲向乙交付机器设备A。请立足于形式主义,回答如下问题:

1.甲乙关于机器设备A,达成了几项合意?

回答:两项。一是机器设备A买卖合同,此为债权合意,内容是“甲愿意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乙愿意购买”;二是伴随着机器设备A的交付,甲乙达成了物权合意,内容是“现在机器设备A归乙了”。

2.甲自何时起,取得机器设备A的所有权?

回答:甲向乙交付之日,即物权合意达成之日。

3.如果甲向乙交付机器设备A后,甲乙的买卖合同被撤销。

(1)机器设备A是谁的?

回答:乙的。债权合意无效,不影响物权合意的效力,所有权依然发生转移。

(2)因买卖合同无效,甲要求乙返还电脑的请求权,什么性质?

回答:既然债权合意无效,不影响物权合意的效力,所有权依然发生转移,那么甲请求乙返还电脑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

(3)如果甲乙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将电脑A出卖给丙,向丙交付。丙能否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凭什么?

回答:既然债权合意无效,不影响物权合意的效力,所有权依然发生转移,那么乙向丙处分电脑的行为,为有权处分。丙可继受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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