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的公信效力,又称公信原则,是指登记或占有具有使第三人信赖的效力。纵然登记人或占有人并非真实的物权人,不知情的第三人基于对登记、占有的信赖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受到民法的保护。
(一)物权与物权公示的关系
物权与物权公示之间,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两者可能相符,也有可能相悖。前者如登记的权利人、占有人,就是物权人;后者如登记的权利人、占有人,却并非物权人。因此,物权公示仅仅是物权的表现形式,是物权的外观,而未必是物权。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不可混淆。在此基础上,物权的公示具有推定物权的法律效力,即在没有反证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可推定登记人、占有人即为物权人。
【训练】甲将电脑出借给乙。
1.电脑是谁的?
回答:甲的。
2.电脑看起来像是谁的?
回答:乙的。
3.如甲乙对于电脑的归属发生争议,甲无法举出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应推定电脑是谁的?
回答:乙的。
【训练】甲父去世后,留有遗嘱:房屋A由甲继承。但乙却将房屋A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1.房屋A是谁的?(www.xing528.com)
回答:甲的。
2.房屋A看起来像是谁的?
回答:乙的。
3.如甲乙对于房屋A的归属发生争议,甲无法举出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应推定房屋A是谁的?
回答:乙的。
(二)物权公示与公信效力的关系
既然物权公示为物权的外观,且在社会生活中,登记人、占有人在高度盖然性上为物权人,那么物权公示的公信效力便得以产生:不知物权归属状态的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占有的外观,将登记人、占有人认定为物权人,并基于此项信赖,与登记人、占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接受抵押等。
【训练】甲父去世后,留有遗嘱:房屋A由甲继承。但乙却将房屋A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乙将房屋A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向丙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丙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回答:可以。丙不知房屋A的物权状态,故可以相信登记人乙即为所有权人,丙的此项信赖受法律保护。
公信效力的意义在于,物权的受让人无需去调查物权转让人是否为真实的物权人,仅依据登记、占有的外观即可从事的民事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在我国民法中,物权公示的公信效力,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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