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交付与占有:动态与静态的物权关系

交付与占有:动态与静态的物权关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与登记并列的物权公示方式,交付与占有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彰动产物权的关系。以交付与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仅限于动产物权。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形式。简易交付,是指交易动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仅需与受让人达成负担行为的合意,即可完成的观念交付。

交付与占有:动态与静态的物权关系

(一)交付与占有概述

1.交付与占有的概念。作为与登记并列的物权公示方式,交付与占有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彰动产物权的关系。占有作为占有人占有动产的静态事实,表彰着动产物权的现实状态即静止状态。例如,某人对某一部手机依法享有所有权,是以对该手机的占有来对外表彰;交付作为占有转移的动态事实,表彰着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例如,某人将自己所有的手机转卖他人时,将该手机交付给买受人,手机占有的转移则表彰着其所有权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展示动产物权的变动由动至静、由始点至终点的全部过程,即构成了一条清晰的动产物权变动之轨迹。

2.交付与占有的适用范围。以交付与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仅限于动产物权。但是,并非任何的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均采用交付与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在《民法典》中,如下四种动产物权,也以登记为公示的方法:

(1)动产抵押权。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因抵押权的设立,无需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故动产抵押权无法提供交付、占有的方式加以公示,故无论不动产抵押权,还是动产抵押权,公示的方式均为抵押登记。

(2)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民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公示方式为所有权登记。

(3)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所有权。在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将动产交付予买受人同时,却保留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的所有权无法通过占有事实予以公示,故《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其公示的方式为所有权登记。

(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予承租人后,依然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无法通过占有来公示,故《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所有权公示的方式为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上述四种动产物权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但登记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由物的性质所决定,依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本身即已具备登记制度的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或容易实现特定性的动产,如大型机器设备,建立起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具有可行性。其他的动产,如电脑、手机、牲畜、首饰等,难以通过登记方式使其物权得以彰显。

由此可以看出,以交付与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的动产物权,为排除了上述四种情形的其他动产物权。

【训练】甲将一台机器设备抵押给乙,并向丙出质。

1.社会公众何以得知乙享有该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回答:乙办理抵押登记。

2.社会公众何以得知丙享有该机器设备的质权?

回答:丙占有该机器设备。

【训练】甲欲将一台机器设备出卖给乙。

1.乙何以相信甲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

回答:甲占有该机器设备。

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该设备后,甲保留该设备的所有权。社会公众何以得知甲依然是该设备的所有权人?

回答:甲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交付的类型

在现代物权法中,作为公示方法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形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转让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支配,移转给受让人的事实。现实交付是最为传统的交付方式,其本质在于转让人将其对动产的事实支配力转移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可以支配该动产。由此出发,“拟制交付”也可构成动产支配力的转移,故构成现实交付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拟制交付,是指通过现实交付动产的象征物,以实现动产现实交付的方式。例如,赠与人将其占有的自行车钥匙转移给受赠人占有,即可构成自行车的现实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物权法理论,构成现实交付,除了占有的现实转移这个事实之外,还须有转让人的转让动产占有的意思,转让人没有转移动产占有的意思,如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交付。(www.xing528.com)

【训练】甲打算出售其狗于乙,后乙在大路上发现该狗,遂径直牵回。甲是否对乙交付该狗?

回答:否。乙对狗的现实占有的移转因不是出于让与人甲的意思,所以乙对狗的占有不构成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称交付之替代,是指动产的直接占有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仅通过当事人的意志,所实现的动产交付。因社会生活中的动产交易频繁,故民法确立观念交付的目的,在于顾及交易的便捷。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形式。

(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动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仅需与受让人达成负担行为的合意,即可完成的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既可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可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简易交付是以观念的方式转移占有的一种交付形态,它可以免去因现实交付所带来的手续上的麻烦,从而达到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费用的目的。

【训练】甲将一台电脑出借给乙。

1.在乙借用期间,甲欲将该电脑出卖给乙。甲该如何向乙交付?

回答:甲乙达成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生效,即完成简易交付。换言之,甲无需请求乙返还该电脑后,再向乙现实交付。

2.在乙借用期间,甲欲将该电脑出质给乙。甲该如何向乙交付?

回答:甲乙达成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生效,即完成简易交付。换言之,甲无需请求乙返还该电脑后,再向乙现实交付。

(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出让人将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物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观念交付。指示交付由两个步骤组成:首先,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将对第三人的动产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其次,向第三人通知此事。其中,第一个步骤完成,指示交付即告完成。至于是否向第三人进行通知,事关第三人是否对受让人承担返还义务,但与指示交付之完成无关。指示交付既可以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

【训练】甲将一台电脑出租给乙,租期3年。在乙租赁期间,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丙,与丙约定:甲将对乙租期届满后的返还电脑请求权转让给丙,待乙租期届满后,由丙请求乙返还电脑。3天后,甲向乙通知此事。

1.甲对丙何时完成指示交付?

回答:甲丙达成转让对乙的返还请求权之日。

2.如果甲未对乙通知此事,乙租期届满后,向甲返还电脑。丙能否请求乙再次返还?

回答:不能。因未向乙通知此事,乙对丙不负返还义务。故乙向甲返还电脑后,乙的返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转让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的观念交付形式。占有改定完成的时间点,为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之时。所谓物权变动的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动产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受让人的合意。反之,当事人之间若未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是仅仅达成买卖约定,则占有改定并未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其只能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设立。换言之,禁止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

【训练】8月5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乙支付价金3000元。8月10日,甲向乙表示:甲借用乙的电脑使用10日后,向乙归还。8月20日,甲向乙归还电脑。甲乙何时完成占有改定?

回答:8月10日。当甲乙约定“甲借用乙的电脑”时,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中“电脑此时归乙”的约定,故完成了占有改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三种观念交付中,对于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而言,取得物权的受让人并未直接占有动产,故其所取得的物权,并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尽管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组成部分,但却并不具有公示的意义,其只是法律应社会生活对于动产交易快捷便利的要求,对公示原则所做的变通。

【训练】8月5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乙支付价金3000元。8月10日,甲向乙表示:甲借用乙的电脑使用10日后,向乙归还。8月15日,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丙,向丙现实交付。丙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回答:可以。尽管甲乙之间已经完成了占有改定,乙已经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甲再次向丙出卖电脑构成无权处分。但是,因乙并未占有该电脑,故丙的所有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