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中,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种民事权利才可具有物权的性质,系由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法定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各种类型的物权,其取得方式、内容及效力,也需由法律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法律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创设物权,而仅仅是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创设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物权。
民法上确立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在于,由于物权人可以对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主张其物权,故在交易的过程中,一项物权的设立,其影响会溢出交易双方的范围,而影响到所有的人,因此需要对物权的类型及内容加以法定化,从而避免其漫无边际,冲击社会财产秩序。
(二)物权的种类
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我国《民法典》上物权的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1-1 《民法典》上的物权体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是指在自己所有之物上的物权,即所有权。因自物权所支配的客体是物权人自己之物,故自物权的支配范围是完整、全面的,覆盖了客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全部。因此,自物权又称完全物权。
(2)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的物权。因他物权所支配的客体是他人之物,故他物权的支配范围是有限制的,或者仅及于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仅及于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因此,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进而,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类型:①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②担保物权是指以他人所有之物的交换价值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物权。
此外,在民法原理上,物权还可做其他的分类。
2.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而创设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需要以当事人的抵押合同、质权合同为基础,需要经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方可设立。法定物权是指无需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即可成立的物权。如留置权,符合法定的留置权要件即可成立,无需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训练】甲要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银行。
1.甲抵押房屋给乙银行,是否需要甲、乙的同意?
回答:是。抵押人同意抵押,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方有抵押合同之成立,进而才会有抵押权产生的前提。
2.抵押权是意定物权,还是法定物权?
回答:由上可知,抵押权的设立,需当事人的同意,故抵押权为意定物权。(www.xing528.com)
【训练】甲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乙维修。乙修好电脑后,甲不交付维修费。此时,根据法律规定,乙享有留置权。
1.乙享有留置权,是否需要甲、乙的同意?
回答:否。留置权的成立,以符合法定要件为前提,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2.乙将电脑向甲返还,性质是留置权不成立,还是放弃留置权?
回答:放弃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不问当事人的意愿。
3.留置权是意定物权,还是法定物权?
回答:因留置权的成立,不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定条件即可成立,故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
3.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存在存续期间,并可因期限届满而归于消灭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经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无期限物权是指不存在存续期间,故不可能因时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的物权,如所有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两个物权之间存在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时,存在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分类。主物权是指无需依附于另一民事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则是指需要依附于另一民事权利而不可独立存在的物权,如地役权、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是属于同一权利人的、具有目的和手段关联的两项物权。
【训练】甲拥有A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与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有权在乙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B地上驱车通行、进出A地。
1.甲有几项物权?
回答:两项。A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B地上的地役权(在B地上驱车通行、进出A地的权利)。
2.甲的两项物权之间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什么?
回答:甲A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目的,甲B地上的地役权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即为了使甲更有效地支配A地(进出A地更为便利)。
3.甲的两项物权之间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是什么?
回答:无论甲是否享有B地的地役权,甲在A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存在。故甲在A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主权利。反之,如果甲不享有A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享有B地的地役权便没有意义。故甲在B地上的地役权为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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