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于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作为一项支配权,物权的法律效力直接及于物权的客体之上,物权人基于其物权即可直接实现客体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需要指出的是,物权的支配权特征,意味着物权人对其客体支配的“正当性”,而并非意味着支配的“现实性”。换言之,物权人有权支配物权的客体,至于物权的客体是否为物权人所现实支配,则与物权的支配权特征无关。
【训练】“我正在开此车”与“我有权开此车”,何者是物权的概念?
回答:后者。物权的支配权特征,是指支配的正当性,而非现实性。
2.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一种支配物权客体的权利,而一个客体之上若存在他人的支配,必然会损害物权人的支配。此时,为了维护物权支配的正当性,法律允许物权人对其客体上的他人支配予以排斥。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系以物权本身为基础,而非以占有物的事实为基础。
【训练】“我的,你还我!”与“你从我手里抢的,你还我!”,何者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www.xing528.com)
回答:前者。物权的排他性,系以物权作为依据,而非以占有作为依据。
3.物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由物权的支配权特征所决定,物权的义务人为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物权人可以对任何人主张自己的物权,不特定的物权义务人均承担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4.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特定物。由物权的排他性特征所决定,物权人要主张自己对某物的物权,需能明确指出该物是“哪一个”。反之,如果物权人不能指出自己享有物权的物究竟是哪一个,原则上,其物权不能成立。
【训练】甲指着两台一模一样的电脑对乙说:“其中一台是我的!”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回答:不能。原则上,物权的客体需为特定物,种类物上不能成立物权。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在民法上存在例外:
(1)有些物权的客体并不具有特定性。例如,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正在经营活动中的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其并不具有特定性。
(2)有些物权的客体并不是物,而是权利。例如,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包括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客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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