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一文发表后,一周内出现了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虽然,这些“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是由不同的作者创作并由不同的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其观察视角也各不一样,但它们的讨论焦点却高度集中在辱母、高利贷以及执法等三个话题。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这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之外,同时期还出现了其他许多讨论于欢案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但是,其他微信公众号文章的阅读量却远不及这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反过来说,社会公众对这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的关注度远高于其他微信公众号文章。这种现象表明,这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所表达的观点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共鸣。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这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呈现出如下特征。
1.传播符号:辱母
“辱母”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辱母杀人案”“刺死辱母者”等词语构成了网络舆论中非常重要的传播符号。所谓符号是指用以指代特定的事物或者表达特定意涵的标志物。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所谓传播就是信息的传递。而信息则是符号和意义的统一体。符号是意义的载体,意义是符号的内容。可以说,舆论的形成就是符号以及符号所承载的意义传递的结果。在于欢案所引发的舆论热议中,“辱母”一词是最为关键的传播符号。在31篇“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有22篇文章的标题直接使用了“辱母”一词,且有27篇文章的内容中出现了“辱母”字眼。可见,“辱母”一词已经成为于欢案传播过程中最重要的象征符,以至于“辱母杀人案”“辱母案”等表述取代了“于欢案”这一表述,成为舆论传播中该案的代名词。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辱母”这一传播符号外,其背后所承载的意义也不容忽视。符号除了传递字面含义之外,还会附带一些引申意义。或者说,符号之上所承载的意义既包括明示意义,也包括暗示意义。[12]“辱母”一词所承载的明示意义比较好理解,即于欢之母苏银霞受到了侮辱。而“辱母”一词所承载的暗示意义则需要进一步发掘。结合社会大众的讨论,可以发现“辱母”一词至少包含如下两种暗示意义:一是该案的过错方是被害人杜某2等人,而非于欢。正是由于杜某2等人的“辱母”行为,才使得于欢不得不反抗,进而导致杜某2等人死伤。在这一案件中,杜某2等人才是“恶人”,而于欢不仅没有过错,反而是保护母亲的大孝子。二是一审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不公。面对杜某2等人的“辱母”行为,于欢不得不反抗,进而才导致悲剧的发生。杜某2等人的“辱母”行为凸显出于欢“护母”行为的正当性。而一审法院却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认知。可见,“辱母”这一传播符号的确定,实际上起到了在舆论场上给该案定性的功能。
2.议程设置:司法与道德的冲突 (www.xing528.com)
从《刺死辱母者》一文开始,网络舆论关于该案的讨论主轴就被设定为司法与道德的冲突。从传播学视野来看,大众传媒具有议程设置的功能。所谓议程设置是指“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salience)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13]。实际上,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大爆炸已经成为一件正在发生的事。但同时,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中只有一少部分可以被社会大众注意到。至于哪些信息可以被社会大众所关注,而哪些信息只能默默无闻,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报道。就于欢案而言,南方周末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广泛报道是其能够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大量关注的关键,但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并非仅仅停留于此。实际上,在南方周末公众号等自媒体不仅在是否报道这一层面实现了议程设置,还在如何报道这一层面实现了议程设置。后者在传播学上又称之为“属性议程设置”。以《刺死辱母者》一文为例,该文的内容实际上主要围绕高利贷、辱母、司法审判、涉黑等几个核心情节展开。通过对这些情节的详细刻画,勾勒出于欢被迫进行正当防卫的场景。但实际上,该文还漏掉了许多关键情节。譬如,文章提到警察“随即离开”,但准确的情况是警察到办公楼外寻找报案人,而非返回派出所;文章提到杜某2脱下裤子后“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但准确的情况是杜某2脱下裤子后立即被其他同伙制止,其生殖器并未与苏银霞接触;文章中提到吴某、杜某2等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实际上与该案并没有直接关联,而苏银霞涉嫌集资诈骗却并未被提及。从上述分析可知,自媒体在报道于欢案时,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裁剪,试图渲染于欢母子的“善”和杜某2等人的“恶”,进而将该案从道德上定性为“以恶欺善”。接着,《刺死辱母者》一文进一步报道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之“善”与于欢之“无期徒刑”形成强烈的对比,给社会大众以暗示,进而将该案的讨论聚焦在司法与道德的冲突,或者说司法偏离社会大众的道德认知这一话题。[14]至此,《刺死辱母者》一文完成了议程设置,而后续绝大部分自媒体的报道也遵守了这一议程。
3.现实建构:因辱母而杀人
绝大部分“阅读10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在建构这样一个现实,即于欢是因为母亲受辱才杀人的。传播学的研究表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并非镜子式的,而是有选择和有加工的。也就是说,新闻报道中所呈现的现实实际上是被建构出来的,这就是传播学上的媒介框架或新闻框架理论。“媒介框架就是进行选择的原则——是强调、解释与表述的符码……媒介框架能使新闻记者对错综复杂、常常矛盾的大量信息进行迅速而例行的加工与‘打包’。因此,在对大众媒介的文本进行编码的过程中,这些框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化环节,而且,在形成受众的解码活动上还可能发挥某种关键性作用。”[15]以《刺死辱母者》一文为例,自媒体在建构于欢案的过程中,从如下四个方面形成了报道的新闻框架:一是行为主体。在《刺死辱母者》一文中,与案情直接相关的行为主体包括于欢、苏银霞、杜某2、吴某、出警民警以及一审法院。其中,杜某2、吴某是催债方,于欢、苏银霞是欠债方。二是身份认定。《刺死辱母者》一文重点强调了于欢与苏银霞的母子关系、杜某2与吴某等人的涉黑背景。例如,文中提到于欢或者苏银霞时,常常使用“苏银霞儿子于欢”“儿子于欢”“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母子”“苏氏母子”“母子二人”等表述。而在提及杜某2、吴某等人时,则常常与“暴力催债”“催债人员”“涉黑”“涉黑组织”“涉黑团伙”“交通肇事”等词语同时出现。三是归类打包。在《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刺死辱母者》一文包含一段导读,即“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人的母亲。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该文试图将该案建构成因暴力讨债而导致的悲剧。具体包括如下几个要点:杜某2等暴力讨债且辱母;警察未能解救于欢母子;于欢被迫反击;法院反而要判于欢无期徒刑。四是引申泛化。在《刺死辱母者》一文的第四部分大量描写了吴某、杜某2等人的其他违法犯罪情况,而这些内容实际上与该案并无直接关联。该文第四部分介绍了吴某涉黑团伙已经被警方立案调查、杜某2曾经揍他舅舅以及杜某2涉嫌一些交通肇事案等情况。可以看出,该文试图将有关该案的讨论进一步上升为地方黑恶势力对守法公民的迫害这一层面。从行为主体、身份认定、归类打包以及引申泛化等几个方面,《刺死辱母者》一文成功地建构了该案的“事实”,并影响甚至主导了其他自媒体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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