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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限度的判断及其法律责任介绍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来说,判断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以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限度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但是,在防卫限度方面,于欢的捅刺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在性质、手段、强度以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简单地要求正当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以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或基本相等。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问题。基于防卫限度问题,延伸出两种值得关注的情形。

一是特殊防卫问题。《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特殊防卫情形下,除了应当符合一般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四个构成要件之外,特殊防卫没有防卫限度方面的要求。不过,特殊防卫指适用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特殊防卫只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考虑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对被害人可能造成极其重大的伤害,因而法律允许被害人或其他人尽可能采取一切手段制止这类犯罪。其次,具体而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犯罪。一方面,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比较常见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但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暴力的方式进行时才可以适用特殊防卫,而当这些犯罪以投毒等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时,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此外,行凶并非一种罪名,而是对故意伤害类犯罪行为的一种泛指。另一方面,除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之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以适用特殊防卫。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劫持航空器等。在判断其他类型的犯罪是否适用特殊防卫时,应当从该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和是否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两方面来考虑。

二是防卫过当问题。《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在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四个方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相同的。也就是说,防卫过当也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防卫过当也应具有防卫性。其次,在防卫限度上,防卫过当超过了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是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键。正是因为防卫过当超过了必要限度,因此,防卫过当不能仅因其防卫性而出罪,而是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不过,鉴于防卫过当的防卫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www.xing528.com)

在于欢案中,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能够适用特殊防卫。在该案中,杜某2等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剥夺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试图通过制造恐慌迫使于欢母子还债。在非法拘禁期间,杜某2等人采取了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用手拍打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接警民警到达后,于欢母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某2等人为阻拦于欢母子采取了强迫于欢坐下、卡于欢颈部、推拉于欢至接待室东南角等行为,以及在于欢持刀警告时,杜某2等人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上述这些行为虽然给于欢母子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但暴力程度相对较低,可见杜某2等人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克制,并不想严重危及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捅刺行为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其次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也就是说,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在该案中,杜某2等人的侵害行为是非法拘禁,而于欢的防卫行为是持刀捅刺。从不法侵害的手段来说,杜某2等人采取了盯守、辱骂、羞辱、拍打、揪头发、按压肩部等手段,可见杜某2等人并未使用刀具等凶器,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恫吓,而于欢所采取的手段则是持刀捅刺。从不法侵害的结果来说,杜某2等人的行为剥夺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而于欢的行为则造成杜某2死亡、严某和郭某1重伤、程某轻伤的严重后果。通过比较可知,于欢的防卫行为在手段与后果两方面都与杜某2等人的不法侵害明显不相适应,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总而言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体来说,判断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以从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限度五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可知,于欢的捅刺行为在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四个方面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具有防卫性。但是,在防卫限度方面,于欢的捅刺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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