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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保障与人民陪审员权益相关的政策及实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点方案》《实施办法》以及《人民陪审员法》都强调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一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人民陪审员不因参与审判活动而受到损失,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应给人民陪审员发放超额补助,避免人民陪审员可以从陪审活动中获益。

履职保障与人民陪审员权益相关的政策及实施

就人民陪审员的报酬而言,既应当避免人民陪审员因参与审判活动而受到损失,也应当避免其获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以及《人民陪审员法》都强调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一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人民陪审员不因参与审判活动而受到损失,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应给人民陪审员发放超额补助,避免人民陪审员可以从陪审活动中获益。发放超额补助将使得部分公民视人民陪审员为一种职业,从而出现“职业陪审员”“陪审专业户”。这样,人民陪审员便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无法很好地发挥监督职业法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观的重要体现,经过长期的实践,已经深深地嵌入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之中,成为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民主价值,对于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了高度重视,被寄予厚望。而通过汲取历次改革的经验教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造,以充分发挥其民主价值,则是该制度重新获得生命力的关键。在此次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的过程中,融入了更多的民主元素,也尽可能地避免了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化。从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来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民主化建构,使其成为沟通民意与法意的桥梁,应成为本轮改革的关键。

【注释】

[1][德]恩格斯:《刑法报·停刊》,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1页。

[2][苏]列宁:《国际法官代表大会》,载《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6页。

[3][德]马克思:《对哥特沙克及其同志们的审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51页。

[4][德]马克思:《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36页。

[5][德]马克思:《拉萨尔》,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21页。

[6][德]马克思:《卡·马克思关于不列颠政府对被囚禁的爱尔兰人的政策的发言记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68页。

[7][德]恩格斯:《英国状况:英国宪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页。

[8][德]恩格斯:《英国状况:英国宪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页。

[9][苏]列宁:《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纲领》,载《列宁全集》(第三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页。

[10][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9页。

[11][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9页。

[12][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2页。

[13][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3页。

[14][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4页。

[15][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5页。

[16][苏]列宁:《论工业法庭》,载《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9~250页。

[17]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第3~5页。

[18]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第69~74页、第75~80页、第279~282页。

[19]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94~299页。

[20]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06~312页。

[21]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71~374页、第442~445页、第449~451页、第474~475页。

[22]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www.xing528.com)

[23]《陕甘宁边区林主席报告边区政府工作(节录)》,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24]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25]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第129页。

[26]张希坡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32页。

[27]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1页。

[29]有一种说法认为,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经笔者查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并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直接规定。其中,涉及司法制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7条,该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30]史良:《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史良部长关于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综合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9页。

[31]许德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页。

[32]史良:《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史良部长关于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综合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9页。

[33]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8页。

[34]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5页。

[35]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5页。

[36]董必武:《加强人民司法工作》,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0页。

[37]《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6页。

[38]《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4页。

[39]钟莉:《价值·规则·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40]李龙、邝少明:《中国法学教育百年回眸》,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41]钟莉:《价值·规则·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42]周永坤:《人民陪审员不宜精英化》,载《法学》2005年第10期。

[43]例如,2013年第15期《财经》杂志刊登的《法官腐败报告》一文,选取1995—2013年200个法官贪腐案例作为样本,对法官的贪腐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44]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中国人大网2016年7月1日。

[45][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

[46]施鹏鹏:《陪审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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