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而言,应当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融入审判活动之中,这是独立审理的前提。一直以来,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强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在现实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情况比较普遍,人民陪审员常常充当“花瓶”的角色。为了改变这一现象,《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进行了改革:一是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二是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三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调查、发问以及调解等权利,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应该说,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利于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到审判活动之中,变“陪”审员为陪“审”员。
就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而言,应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一般来说,案件的审理包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就事实认定而言,往往通过常识判断便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其并不涉及艰深的法律知识,这正是人民陪审员的强项,也是职业法官可能陷入专业局限的领域;而就法律适用来说,其不仅涉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更需要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一个专业的涵摄活动,必须由专业的法官来完成。因此,《试点方案》一改旧规,要求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则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只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而对法律适用则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实际上,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时的独立判断能力是有限的,往往只能听从专业法官的意见,这种情况反而会影响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事实认定部分时的信心和判断。特别是由七人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往往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因而需要更为专业的法律素养。因此,将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明确限定在其擅长的事实认定部分,更能够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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