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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条件的变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属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将学历作为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平等参与原则,并不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属性。从“一般”二字可以看出,立法者不再将学历作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立法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属性的深刻认知。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最终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以及随后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中,取消了专业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

选任条件的变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属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年满23周岁,且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试点方案》对此进行了修改。一方面,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了28周岁;另一方面,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从大专降低至高中,且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限制。选任条件的“一升一降”使得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的平均年龄达到45周岁,且高中以下(包括高中)学历的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由改革前的18.3%增至38.5%。[44]选任条件的改革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有利于更多的普通群众成为人民陪审员,对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将学历作为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平等参与原则,并不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属性。一方面,作为一项政治权利,每个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机会应当是平等的,学历不应该成为判断公民是否拥有政治权利的标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应当符合“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一正义原则。[45]另一方面,学历无法成为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学习途径是多样的。人民陪审员履职所需的基本文化知识完全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习得。因此,“各国普遍未对陪审员的学历水平设限,充其量只要求陪审员具有基本的读写能力”[46]

以学历或年龄为标准,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其暗含的逻辑是年龄越大、学历越高的人越能出色地完成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这实际上是一种专业司法的视角,其试图以衡量专业法官的标准挑选人民陪审员。延续这一逻辑,似乎应当回到“里老人理讼”制度,或者选择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知识分子来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显然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特质相违背的。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除非存在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出现明显不正义的情况之外,不应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www.xing528.com)

因此,在最终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中,学历标准不再是一个强制性要求。《人民陪审员法》第5条第四款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一般”二字可以看出,立法者不再将学历作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立法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属性的深刻认知。

另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民陪审员,即专业人民陪审员,其存在的必要性有待商榷。《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本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专业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并不合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在于让普通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之中,实现司法民主。选择特定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不仅背离了司法民主的价值取向,而且实际上是剥夺了其他普通陪审员的陪审权利,违背了平等参与原则。另一方面,特定专家经常担任某类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实际上已经成为职业法官,但是其所受的从业约束却大大低于职业法官,这样难免发生利益纠葛,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从根本上说,专业人民陪审员的存在是职权主义司法观的体现。法院试图在审判团队中加入专业人员,以便更为主动地查明案情。实际上,按照诉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型,专业问题应当通过专家证人、鉴定意见等制度来解决,而无须法官主动调查。因此,专业人民陪审员存在的正当性是存疑的。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最终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以及随后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中,取消了专业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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