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初步完成。紧接着,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获得了法律支持。至此,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式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1年。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至此,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值得注意的是,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自媒体的兴起,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脱离人民群众一般认知的现象被迅速传播和放大,引发人们对司法的不满,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在此背景下,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重塑司法公信力,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载体之一。因此,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或者说司法民主作为出发点和价值依归。实际上,本轮改革的主要措施均体现了司法民主,并考虑到了司法与舆论的互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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