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职权、任职条件、免职情形、履职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该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性法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实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密集出台,表明该制度再次得到顶层设计者的重视。
这一时期,我国的司法正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方面,司法腐败案件频发。[43]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等司法系统的高官因贪腐而落马,让人们有理由对司法系统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判例强烈地冲击了人们既有的价值准则,让人产生“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疑虑。例如,泸州二奶案、云南李昌奎案等案例,涉及“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而一旦法官依“法”裁判,则会导致群“情”激愤,加之媒体推波助澜,最终导致人们对法官审判水平的质疑。在网络时代,司法机关的任何过错都会被迅速放大和扩散,使得司法机关常常处于“被围攻”的悲惨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民主价值再次获得重视。(www.xing528.com)
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便利、教育与监督等优势,重塑司法公信力,是这一时期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主要考量。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的、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几类案件都是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形成舆论热点的案件,也是最容易让法院陷入舆论旋涡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何实现“法意”与“民意”的平衡,对于重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这些案件的审理,可见司法机关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塑司法公信力的意图。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指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会各界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乃至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该意见可以看出,在重塑司法公信力方面,司法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寄予了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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