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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重要意义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在其他革命根据地先后出台了《晋察冀边区陪审制度暂行办法》《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淮海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1]在革命根据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革命政权民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观的生动实践。[24]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平等参与原则和同类审判原则。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初级军事裁判所审判时的法庭由一名裁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其中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19]这是陪审员制度第一次出现在红色政权的正式法律文件之中。1932年6月9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则将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20]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央苏区正式建立。之后,在其他革命根据地先后出台了《晋察冀边区陪审制度暂行办法》《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淮海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1]

在革命根据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革命政权民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观的生动实践。这一时期,司法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是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当然的专政工具”[22]。正如林伯渠所言,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既是“服务于政治的”,又“向人民负责”。[23]民主原则是革命政权的基本组织和工作原则,也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原则,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民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回顾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时,马锡五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吸引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24](https://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平等参与原则和同类审判原则。人民陪审员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其一般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的代表担任(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5]或者由“群众团体代表”“参议会驻会委员会代表”“地方公正人士”担任(抗日战争时期)。[26]这些人通过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既可以“协助收集证据,搞清案情”,又能够以“自己人”的身份“进行说理说法”,从而达到“使当事人无法狡辩,心悦诚服”的效果。[27]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其便利性优势,不仅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还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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