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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独特优势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职业法官制度所不具有的制度优势,其更容易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列宁通过对工业法庭的分析,系统地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一般来说,法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全部由职业法官组成;二是由职业法官和民选法官组成。而工业法庭则是一种由工人和厂主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的,审理工人与厂主之间的劳动纠纷的法庭,其法官全部是民选法官。二是便于查清案情。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独特优势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职业法官制度所不具有的制度优势,其更容易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列宁通过对工业法庭的分析,系统地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一般来说,法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全部由职业法官组成;二是由职业法官和民选法官(即陪审员)组成。而工业法庭则是一种由工人和厂主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的,审理工人与厂主之间的劳动纠纷的法庭,其法官全部是民选法官。列宁认为,作为一种相对彻底的司法民主实践,工业法庭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其一,便利性。工业法庭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人十分方便”[10]。工业法庭一般采取口头控告的形式,而且尽量选择在假日或者工人有空的时间开庭,对工人来说十分方便。二是便于查清案情。工业法庭的审判员来源于工人和厂主,“审判员很了解工厂的事情”[11],不会像职业法官那样仅仅基于规章制度等文件进行审判。

其二,教育性。一方面,“工人们在工业法庭上和通过工业法庭能够学到法律知识[12]。工人们通过担任审判员能够学习法律知识,而其他的工人在与担任过审判员的工人的交流过程中也可以比较方便地了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使工人习惯于独立参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13]。通过观察审判员的审判活动,工人们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他们是不是善于表达工人们的真正需求和愿望,是不是善于捍卫工人们的利益,从而在下次选举活动中将优秀的人选举为审判员,这实际上是对工人的一次民主训练。(www.xing528.com)

其三,监督性。通过工业法庭的公开审判活动,“使工厂中的事务和工厂生活中的一切事件更多地公之于世”[14],这样可以加强对厂主的监督,避免其胡作非为。同时,厂主和工人共同担任工业法庭的法官,公开讨论案件、一起表决,工人获得了和厂主平起平坐的地位,“使厂主、经理和工头等习惯于有礼貌地对待工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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