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地区法院指出“言论”的真实存在是讨论言论自由原则的基本前提,而“点赞”并不足以构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
首先,地区法院承认Facebook上的帖文可以获得宪法保护,但该帖文中必须存在“真实表达”。为了明确宪法保护的边界,地区法院对马丁利诉米利根案(Mattingly v.Milligan)[6]和格雷沙姆诉亚特兰大市案(Gresham v.City of Atlanta)[7]等相关判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在这些案例中,法院支持给予宪法保护的Facebook帖文具有两个共同的特征:一是明确,即以文字的形式呈现,一目了然;二是充分,即不论采取陈述句还是疑问句的形式,其所要表达的意涵都能够被读者充分感知。所以说,这些帖文构成了“真实表达”,进而可以被认定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
其次,地区法院认为“点赞”并不能构成“真实表达”。该法院认为,仅仅是对Facebook页面上的一个按钮进行点击操作,其所要表达的意涵是不明确、不充分的,而法院也不宜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推测“点赞”的真实意涵。因此,地区法院认为“点赞”并非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并驳回了原告卡特的相关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从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其对“点赞”的理解是肤浅的。诚然,从行为表象来看,“点赞”仅仅是对Facebook页面上的一个按钮进行点击操作。但是,被点击的按钮并非一个毫无意义的组件,而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赞”按钮。地区法院不仅无视了开发者赋予“赞”按钮的原初意涵,而且全然未考虑“点赞”在网络社交中所形成的社会意涵。至于“点赞”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地区法院则更是完全没有涉及。所以,地区法院仅依据行为表象就认定“点赞”并非“言论”,这显然是过于武断且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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