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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及合法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陪审员是指从普通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直接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并且一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普通群众的意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其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而存在,并非诉讼程序之外的“干扰因素”,因而不存在与司法制度发生冲突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及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是指从普通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直接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并且一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普通群众的意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其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而存在,并非诉讼程序之外的“干扰因素”,因而不存在与法制度发生冲突的情形。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既能够为司法提供合法性支撑,又能够满足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制度,其应当成为司法程序中民意制度化表达的理想渠道。

总的来说,司法合法性来源于现代司法理念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其中,社会公众的认可能够划分为制度化民意和非制度化民意两种类型。在现代民主社会,制度化民意才是社会公众表达认可的正当方式,而非制度化民意则不具有准确、全面表达社会公众意见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在自媒体平台上,虽然舆论常常以民意自居,但其本质上只是一种非制度化民意。只有制度化民意才是司法合法性的真正来源,而非制度化民意则只能是一种参考依据。

【注释】

[1]英文legitimacy在汉语中被翻译成多个词语,其中使用较多的是合法性、正当性以及正统性等,为了避免混淆,本书一律使用“合法性”这种译法。关于legitimacy的各种不同译法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见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2][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3][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2页。

[7][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1页。

[8][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7页。

[9][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2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页。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页。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7页。

[13][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页。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1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7]郝宇青:《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6~268页。

[19][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6页。(www.xing528.com)

[20][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4页。

[2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页。

[22][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

[23][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89页。

[24][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25]陈炳辉:《试析哈贝马斯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2期。

[26][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27][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28]傅永军:《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论”评析》,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99年第4期。

[29][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30]陈炳辉:《试析哈贝马斯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2期。

[31]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32]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33]王彬:《论司法三段论的结构形式与逻辑前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34]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5]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6]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37][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38]蔡定剑:《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3期。

[39]彭志刚、邢晓玲:《论品格证据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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