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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舆论在司法程序中的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人们所说的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往往是指“舆论”这种非制度化的民意,对于“民意审判”的批判实际上是对“舆论影响司法”这种现象的批判。而制度化的民意则可以克服“舆论”的种种缺陷。总的来说,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民意而不是舆论等非制度化民意,同时制度化民意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并不会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另一方面也需要克服制度化民意的滞后性与背离真正民意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缺陷。

民意与舆论在司法程序中的影响

通常人们所说的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往往是指“舆论”这种非制度化的民意,对于“民意审判”的批判实际上是对“舆论影响司法”这种现象的批判。而制度化的民意则可以克服“舆论”的种种缺陷。首先,制度化的民意不会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化民意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法官是应当依照、参照抑或参考皆由法律规定,这实际上是一国裁判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该国的司法制度是基于现代司法理念而设计的,那么制度化的民意便不会对法官的独立地位产生影响。其次,制度化民意的产生必须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而通过特定的程序设计(如时间长度、表达渠道等)则可以很好地冷却狂热的民意,使最终表达出来的民意更加客观中立。最后,由于制度化的民意最终需要通过民意代表等少数人来表达,其避免了“易变”“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夸大感情”等群体的心理弱点,使得民意可以以稳定、准确、全面的方式得到表达。[37]

司法合法性的最终基础是制度化的民意,而不是非制度化的民意。制度化民意与非制度化民意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产生基础或者说代表性的不同。非制度化的民意一般借助报纸、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呈现在公众面前,其通常只是少部分民众的意愿,而并非全体民众或大部分民众的意愿。一方面,媒介所能承载的民意是有限的,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只能使部分民众的意见得到表达。虽然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在理论上能够使全体民众同时发表意见,但是受到硬件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并非人人都能够便利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如果自己的观点处于多数、受到欢迎,那么人们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如果自己的观点处于少数、不被欢迎,那么人们便会逐渐保持沉默。这样,部分观点便会取得优势地位,逐渐占据各种媒介,其他的观点则被完全淹没。因此,透过新闻媒介表达的民意仅仅是部分民意,这部分民意并不具有代表全体民意的合法性。而制度化民意则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产生的基础是全体公民,而非部分公民。制度化民意是通过民意代表来表达的,因而其广泛代表性体现为民意代表的广泛代表性。法律通过平等地赋予公民选举权,使得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平等地参与到民意代表的产生过程之中。同时,通过广泛的设置投票点、匿名填写选票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使得每一个公民都参与到民意代表的选举之中成为可能。所以说,民意代表的产生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而相应的,通过民意代表所表达的民意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司法与非制度化民意的背离并不会影响其合法性基础,而能够影响司法合法性基础的只可能是制度化的民意。(www.xing528.com)

当然,正是由于制度化民意的产生需要经过一系列特定的程序,这就导致其产生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同时,由于制度化民意是通过民意代表表达的,而民意代表一般具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内民意代表并不能随意更换,这就使得民意代表有可能脱离群众,而民意代表所表达的民意也就有可能偏离真正的民意。总的来说,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民意而不是舆论等非制度化民意,同时制度化民意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并不会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另一方面也需要克服制度化民意的滞后性与背离真正民意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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