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法性理论来看,司法合法性的来源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价值层面,即司法裁判符合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这一点集中体现为现代司法理念;二是事实层面,即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然而,在热点案件的裁判过程中,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形式正义与一般社会公众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之间常常发生冲突,使得司法合法性的两个来源之间相互矛盾。具体而言,在热点案件中所形成的民意审判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意审判违背了审判独立原则。审判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标志,其要求法官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在民意审判中,法官往往无法独立自主地作出判决,或者其独立自主作出的判决往往在强大的民意压力下被迫改判。实际上在民意审判的背后,“政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常来讲,民众不会直接影响司法,而是民意影响着政治,政治再影响了司法,司法从来都是政治的一部分。”[31]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方之间形成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角力关系,“可以说这是一个‘政治力学’问题”[32]。可见在民意审判的情形下,审判独立原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其次,民意审判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容易引发民意审判的热点案件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普遍和尖锐。作为处于草根阶层的普通大众,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和当事人有着相似生活处境的民众往往会产生一种惺惺相惜、感同身受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人们是在关注案件本身或者涉案当事人,还不如说他们是在关注自己。因此,涉案民意往往以公意之名夹带私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偏见。涉案民意的这种特征实质上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以及司法中立等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www.xing528.com)
再次,民意审判不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前提。现代司法要求判决“有理有据”,而不能简单地给出判决结果,这是司法公开(判决理由公开)的重要内容。因此,司法判决应当遵循一定的论证逻辑(在我国表现为三段论),娓娓道来。然而,民意审判却不符合司法三段论所要求的“法律命题的公理化”“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客观性”[33]等逻辑前提。一则涉案民意不具有公理性。涉案民意是一种动态民意,其并不具有稳定性。受到个人的反思、信息的披露、专家的解读、当事人的言行等因素的影响,涉案民意在不同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含义。[34]二则涉案民意不具有精确性。涉案民意往往表现为“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对”或“错”,“重判”或“轻判”,“该杀”或“不该杀”等简单的语句。[35]简洁的民意表面上清晰明确,让人一目了然,但是其只给出了结论,却没有说明该结论适用的条件,实质上却让人无所适从。三则涉案民意是基于片面事实而形成的。一般而言,在案件判决之前,法院是不会发布案件的相关信息的。此时,公众对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媒体的报道。而新闻媒体自身并不一定能够全面、真实地掌握案件信息。即使新闻媒体通过特殊的渠道获取了案件的信息,其报道也不一定能保证客观中立,这一点在“药家鑫案”中已经得到了印证。[36]
总的来说,一方面,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司法判决需要获得民众的支持;另一方面,民意审判却违背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是一种落后的审判方式。民意处于司法合法性与现代司法理念所共同营造的二元困境之中。如何破解这一困境,既吸收民意对司法合法性的支持,又坚守现代司法理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