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热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很难做到独立审判。实际上,除了法官、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之外,至少还有民众、媒体以及为政者等三方面的主体对热点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影响。其中,民众通过自媒体表达其对原被告或控辩方的支持与反对,形成强大的民意。而为政者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争取民众支持等因素的考量,一般不会置民意于不顾。“通常来讲,民众不会直接影响司法,而是民意影响着政治,政治再影响了司法,司法从来都是政治的一部分。”[26]各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的角力关系,“可以说这是一个‘政治力学’问题”[27]。而法官则正好处于旋涡的中心,其必须综合权衡法意、民意以及权意,理想的结果是能形成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判决。具体来说,法官面临着如下几种境况。
首先,对“劳动”的威胁。在热点案件中,民意与法意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法官必须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一方面,法官必须坚持依法裁判,不得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法官要妥善回应民意的诉求,不能简单地无视民意。无论是枉法裁判,还是激起民愤,法官都将面临十分不利的后果,甚至有可能被开除或面临牢狱之灾。也就是说,审理热点案件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情,法官很有可能无法继续将审判活动作为获取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品的劳动。
其次,对“工作”的否定。在普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将审判活动视为一种工作,即按照现行法秩序所建构的模型制作判决。而在热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法官继续将审判活动视为一种工作,不顾及民意的影响,严格依法裁判,那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无法为各方所接受的。这也表明了热点案件的特殊性,其之所以成为热点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严格依法裁判的结果与民众的一般认识相去甚远,这种落差正是舆论的焦点。民众无法接受一个不符合社会大众基本认识的判决,也就意味着民众无法接受法官将热点案件的审理仅仅视为一种工作。(www.xing528.com)
最后,对“行动”的期盼。热点案件中的各方主体,特别是民众,希望法官能够突破现行法秩序的桎梏,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创造一个新的、伟大的判例。民众的这种期盼实际上是要求法官扮演行动者的角色,将审判活动视为一种行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法官应当放弃对现行法秩序一成不变的坚守,接受法律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观念;另一方面,法官应当主动承担造法责任,进入公共领域,通过法意与民意之间的理性协商,达成交往共识。
热点案件中法官的困境是由法官、原被告或控辩双方、民众、媒体以及为政者等多方主体共同建构的。在这个困境中,法官的裁判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一是法官的劳动机会受到了威胁,其面临着无法继续从事裁判活动的风险;二是法官不能将裁判活动视为一种工作,其无法继续依赖技艺人的司法技艺;三是各方主体都期望法官能够将裁判活动视为一种行动,并创造一份为各方所接受的伟大判决。然而,按照行动的逻辑处理司法裁判活动不仅意味着法官造法,而且还意味着法官的裁判行为将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即在各方主体之间进行,或者说在公共领域中进行。而协调沟通各方主体的意见并达成共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任务,法官能否胜任、司法程序能否容纳以及事后法律体系可否融贯等等都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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