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传统方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恢复不可行,应采取更有效的信息发布方式来制止谣言传播

传统方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恢复不可行,应采取更有效的信息发布方式来制止谣言传播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且不论该方案是否违背了言论自由这一基本原则,仅从恢复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说该方案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简单的“禁言”并不能避免民意的衰退,反而会让民意迅速走向僵化。不过,虽然禁止公众讨论司法案件是绝不可行的,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制止谣言的传播,让谣言被真相迅速淹没,实际上达到对造谣者“禁言”的效果。国家机关不应以牺牲公民利益的方式来履行其执法职责。

传统方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恢复不可行,应采取更有效的信息发布方式来制止谣言传播

公地悲剧产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产权不明导致只有人利用公地获得利益,而无人对公地进行管理。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公地的衰退。所以,破解公地悲剧的关键就在于明确产权。基于此,就产生了国有化和私有化两种解决方案:国有化方案主张将公地交由国家统一管理,由国家实际履行产权人的职责;而私有化方案则主张将公地的产权明确给私人,让私人在自身利益的激励下履行管理职责。相应的,针对热点案件中民意的治理也存在两种方案:

一是禁止公众对司法案件进行公开讨论,一切信息只能由司法机关发布。且不论该方案是否违背了言论自由这一基本原则,仅从恢复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说该方案也是不可行的。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恢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之一,而禁止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讨论实际上就是在阻却公众参与,这与恢复司法公信力这一目标相左;另一方面,禁止公众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并不能消弭公众对司法案件的不同看法,只能产生“道路以目”的场景。因此,简单的“禁言”并不能避免民意的衰退,反而会让民意迅速走向僵化。不过,虽然禁止公众讨论司法案件是绝不可行的,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制止谣言的传播,让谣言被真相迅速淹没,实际上达到对造谣者“禁言”的效果。消除谣言,让公众的讨论建立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之上,这是避免民意进一步衰退的基础性工作。(www.xing528.com)

二是参与者实名化。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本就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无须质疑。但是,实名化是否是落实这一准则的适当方式呢?首先,即使在匿名的情况下,通过IP追踪等技术手段照样能够确定发言人的真实身份,实名化只不过使其更加便捷。然而,国家机关的这种便捷是建立在公民付出更多成本的基础之上的。例如,实名化可能增加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等等。国家机关不应以牺牲公民利益的方式来履行其执法职责。其次,实名化还可能使公民“因为惧怕‘秋后算账’而主动抑制言论自由的行使,使一些可能有益、但存在被打压可能性的言论被扼杀在摇篮里”[40]。显然,鼓励公众多发表意见是健康的民意得以形成的重要前提,公众主动“禁言”只会导致民意的呆滞和失真。最后,从实际效果来看,实名化并不能减少谣言和诽谤等恶意言论的产生。例如,韩国通过《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律建立了网络实名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民主国家。然而,实名制实施两个月后,“恶意网帖仅减少2.2%”;实施三年后“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仅减少1.7个百分点”。[41]可以说,从净化网络言论的角度来看,实名制是失败的。总的来说,公众在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但是,实名化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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