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意与民意的互动过程中,参与者基于各自立场,传递真假难辨的信息和杂糅私货的观点。对于这些繁杂多样的信息和观点,社会公众基于个人判断,有选择性地相信和支持其中的部分内容,并通过自媒体传播,进而形成民意。这样形成的民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多元性。民意的多元性体现为不同的参与者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多样,并且这些多样化的意见能够通过不同的媒介得以全面呈现。例如,在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之后,受害人家属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和不满,而李昌奎及其家属则深感意外,并表示将积极接受改造;一般民众通过网络等形式表示二审改判量刑过轻,其中鹦哥村村民还采取了联名上书的形式表达其反对意见;阮齐林教授等学者也表示二审改判并不恰当,而邵国恒律师等则认为改判合理合法;云南省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发表了著名的“标杆论”,认为该案将成为慎用死刑的一个典型案例。[24]由于人们的立场各不相同,而且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并没有特定的门槛,所以各式各样的意见都能够得以表达。
二是易变性。一般情况下,案件第一时间被公众获知时,公众所掌握的信息是零碎的、片面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涉案信息被披露出来,公众的观点也被一步步地修正。同时,专家的解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民意的走向,特别是一些权威专家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往往能起到左右民意的效果。另外,当事人的言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众的看法。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的信息,误导公众,而这些谎言一旦被拆穿,公众很可能对其产生厌恶的情绪,从而改变之前的看法;而有些当事人在犯罪之后悔罪态度良好,也可能博得公众的同情。所以,热点案件中的民意处在一个随时变动的状态,并不稳定。(www.xing528.com)
三是极端化。一方面,民意往往以十分简洁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对”或“错”,“重判”或“轻判”,“该杀”或“不该杀”等等。[25]虽然有些人会说明理由,但是这些理由也是十分简单的。随着微博等自媒体逐渐成为民意的主要呈现平台,这种简单化的表达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民意往往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民意反映了一种群体心理,而群体心理具有“冲动、易变和急躁”“偏执、专横和保守”等特点。[26]前文提及,民意所涉及的案件往往反映了社会的常见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表现得十分尖锐。当一个相关案件发生之后,一部分和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生活处境相似的民众会产生一种惺惺相惜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这部分民众会自觉地和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站在一起,并将矛头直指处于强势地位的案件当事人以及与其具有相似社会地位的其他社会成员。至此,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立转变为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并且随着两个群体意见的交锋,情绪化的成分越来越重,甚至最终演变为相互谩骂。在一定程度上,民意已经与案件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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