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牧人增加牲畜的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司法案件讨论中的参与者们参与讨论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首先,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律师等参与讨论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即寻求民意对他们的支持,进而通过民意影响法院,以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例如,在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通过网络发布不实信息,将药家鑫塑造成“官二代”“富二代”,从而成功地引导民意转向对药家鑫的挞伐和对被害人一家的同情。[14]其次,法院在其裁判受到质疑之后,也会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阐释自己的裁判理由,为其裁判进行辩护。例如,在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院就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其二审改判李昌奎死缓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出了轰动一时的“标杆论”。[15]由于上述两类参与者都是“局中人”,他们的发言并非中立而是有特定的立场倾向。不过,有几类看似中立的参与者,他们参与讨论的目的却值得进一步推敲。
一是普通群众。普通群众是民意形成的主力,也是各方参与者竞相争取的对象。一般认为,普通群众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能够秉持中立参与讨论,他们的观点也最为可信、可取。但是,普通群众真的能做到客观中立吗?实际上,容易引发普通群众讨论的热点案件往往反映了特定的社会问题,并且这些社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普遍和尖锐。在对热点案件进行了长期观察之后,有学者将热点案件按照“主题元素”进行了分类,并发现当前社会所出现的热点案件可以被划归为如下六类:“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以及“迷离疑难案件”。[16]这六类案件所涉及的“主题元素”都十分贴近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可能曾经在身边发生过或者正在身边发生,这种案件往往能让人产生一种惺惺相惜之感。例如,在“李启铭案”中,一句“我爸是李刚”强烈刺激了民众的神经。[17]作为身处草根阶层的普通群众,特别是那些在现实社会中曾经遭遇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人,会产生一种感同身受的心理。与其说人们是在关注案件本身或者涉案当事人,还不如说他们是在关注他们自己。普通群众从特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可以推知今后其面临相似情况时可能获得的待遇。而由于热点案件反映的是社会常见问题,其他普通群众面临相似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他们往往会站在与其具有相似社会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表达意见。因此,民意是一种偏见,而且这种偏见在以群体意见的形式表达出来时,往往非常极端。
二是学者。实际上,针对学者在课堂内外的言论是有着不同的规范要求的。在课堂内,作为教师,学者主动传授知识,而学生被动接受知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因此,“真正的教师会保持警惕,不在讲台上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将任何态度强加于学生”[18]。而在课堂外,学者置身于公共论坛,其与听众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此时,学者“无须隐瞒自己的态度;在这种场合,立场鲜明甚至是一个人难以推卸的责任”[19]。简单地说,在课堂内,学者应当保持学术中立的态度,全面地介绍不同流派的观点,而不应该强行兜售自己的观点;而在课堂外,学者则只是公共论坛上的一个普通的演讲者,其发言的目的就是为了宣扬自己的主张,其他人也可以对其观点予以批评或驳斥。由于学者的这两种身份所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严格区分。然而,实践中人们往往将二者混淆,特别是只看到学者的教师身份而忽略其公共论坛演讲者的身份,进而主观地认为学者的发言是秉持学术中立的。实际上,在对司法案件进行讨论时,学者的身份应当是公共论坛的演讲者,其言论往往是在兜售自己的学术观点。例如,在李昌奎案的讨论中,有学者基于废除死刑的主张为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缓的行为进行辩护,[20]也有学者基于暂时保留死刑的主张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行为表示支持。[21]学者从自身的学术立场而不是案件本身出发,对司法案件进行分析,并得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获得民意的认同。总的来说,学者的观点也不是完全客观中立的。(www.xing528.com)
三是“公知”。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以律师为代表的“公知”往往积极发声,乐于表达自己的观点。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律师的发言往往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并获得其他群众的认可。然而,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公知”有着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通病,即“常常把个人遭遇、个人心理情节带到对于公共问题的讨论中,不能把主观意识和客观现实、个人情结和对公共事务的立场区别开来。”[22]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掺杂过多的主观情感,势必使得讨论失去中立立场,甚至走向极端化。此外,在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为了获得和维持“大V”地位,“公知”也可能通过迎合“粉丝”的心理发表一系列充满偏见和非理性的言论。“粉丝个体被群体所‘裹挟’,而粉丝群体又与意见领袖相互迎合。”[23]所以说,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公知”虽然具有很大的话语权,但其动机与立场却是值得进一步检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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