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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下,参与者引导民意存在无责的情况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情形下,同样存在着参与者肆意引导民意而无须担责的情况。也就是说,对司法案件发表意见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新闻机构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只能提出处罚建议。就个人而言,在实践中,因造谣影响司法裁判结果的,往往很难追责。但该案最终只能通过药家鑫的父亲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张某追责,不仅耗时漫长,而且最终张某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亦很轻。

法律角度下,参与者引导民意存在无责的情况

在公地悲剧模型中,由于牧场对所有人开放,因而导致过度放牧,牧场退化。而这种现象得以发生并持续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无人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或者说,牧场退化的责任将由所有人共同承担,而非由过多增加牲畜的放牧人独自承担。这就意味着,放牧人增加牲畜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将远远大于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也正是这个原因激励着放牧人无视牧场的承载能力而不断地增加牲畜。而在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情形下,同样存在着参与者肆意引导民意而无须担责的情况。

首先,对司法案件发表意见被认为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而具有正当性。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为现代文明国家所公认。虽然西方国家存在一些对司法新闻报道的限制,如英国的《藐视法庭法》[10]、美国曾经出现的“缄口令”[11]等,但是“对司法新闻的报道限制都是司法公开的例外情况,这是言论自由和公民接受公正审判权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并且两国法律都明确规定这类报道限制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做出,对媒体的报道限制还会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12]。在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在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时,《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更是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可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法律和司法政策所认可的。也就是说,对司法案件发表意见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其次,造谣所应承担的责任很轻。就新闻机构来说,《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指出,新闻报道中存在报道严重失实等五大类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新闻机构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只能提出处罚建议。就个人而言,在实践中,因造谣影响司法裁判结果的,往往很难追责。例如,在药家鑫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一系列针对被告人药家鑫及其家属的不实言论,引导社会舆论,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该案最终只能通过药家鑫的父亲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张某追责,不仅耗时漫长,而且最终张某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亦很轻。[13](www.xing528.com)

从根本上说,造谣之后很难追责是因为在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案件中存在着不可言说的隐情。虽然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但依法裁判依旧是司法的“元规则”。若法院对造谣者追责,那就意味着法院默认了其裁判结果受到了民意的影响。也就是说,法院承认其不是“依法裁判”,而是“依民意裁判”。这不仅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理念,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后果是任何法院所不能承受的。因此,造谣者不可能受到法院的制裁,其所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由被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败诉的后果,而这一后果与其通过民意影响司法裁判所带来的利益相比较往往是不值一提的。至于民意影响司法而带来的司法公信力下降等后果则将由全社会共同承担,造谣者所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由于所需承担的责任很轻而收益很高,这就使得造谣者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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