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有三种与人的行为相关的“现实”:一是客观现实,即客观世界的真实面貌;二是象征性现实(又称拟态环境),是指通过新闻媒介对信息进行有选择性的加工、编排之后呈现出的现实;三是主观现实,即人们在接收媒介传播的信息之后,在头脑中形成的关于客观现实的图像。“在传统社会里,主观现实是对客观现实较为直接的反映,而在媒介社会,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经过媒介提示的‘象征性现实’的中介。”[1]特别是进入自媒体时代以来,信息量与信息传播速度都得到极大提高,象征性现实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因此,“认识活动舞台、舞台形象和人对那个活动舞台上自行产生的形象所做的反应之间的三角关系”是分析人的行为的起点。[2]
同样,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讨论活动也面临着三种现实:一是案件的真实信息。一方面,“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完全还原案件的事实情况是不可能的。所以司法程序中所强调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厘清案件事实。反过来说,在审结定案之前案件的事实情况是不确定的。二是司法舆论。[3]新闻媒体(尤其是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通过各种途径获知司法案件的部分信息,进行编辑、加工和传播,从而形成司法舆论。媒介上所呈现的信息具有片面化、碎片化等特征,并且与发布者的主观倾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众在对司法案件进行讨论时所依据的“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他的图像”[4]。三是个人意见。个人在接收媒介上呈现的案件信息之后,通过听取他人的分析以及自己的思考,最终选择相信其中的部分内容,形成个人意见。“世界在他们内心形成的图像,是他们思想、感情和行为中的决定性因素。”[5]个人意见不仅体现了其对司法裁判的期待,也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舆论与个人意见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个人不仅可以从各种媒介上获取信息,而且还可以通过自媒体等传播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这种复杂的关系使得媒介上所呈现的某些民意就是部分公众的个人意见。
案件的真实信息与司法舆论之间的差异为法意与民意的互动创造了空间。司法机关的裁判是依据案件的真实信息作出的,而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讨论却是建立在司法舆论之上的。案件的真实信息与司法舆论之间的差异常常导致司法机关与公众对特定案件产生不同的看法,进而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当公众的意见与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时,公众往往会通过自媒体等平台进一步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而影响司法舆论。面对司法舆论,司法机关或利用自媒体等平台进一步阐释自己的理由,或在裁判中吸纳公众的意见,从而在司法舆论中实现司法机关与公众的和解。然而,通过分析近年来的热点案件可知,面对汹涌的司法舆论,司法机关选择吸纳民意的情况相对较多。在这种情况下,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趋向于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www.xing528.com)
法意与民意的互动乱象可以借用经济学领域的公地悲剧理论进行分析。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分析人口过度膨胀的问题时,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模型。[6]哈丁设想了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对于一个理性的放牧人而言,他总是试图从牧场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他经常思考的问题是“如果我再多放养一头牲畜,结果将会如何”。放牧人面临的结果将受到收益与成本的影响。对于放牧人而言,他将获得的收益为出售额外的一头牲畜所得到的全部利润;而其将付出的成本则只是额外增加一头牲畜导致牧场退化而带来的损失的一部分,其余的损失将由其他放牧人承担。显然,增加所放养的牲畜带来的直接利益与因此导致牧场退化而承受的远期成本的一部分比较起来,放牧人会选择增加放养的牲畜。同时,其他放牧人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在该模型中,“每个人都被锁死在一个系统中,这个系统驱使着人们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毫无节制地增加他们的牲畜。在公地自由开放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寻自己的最大利益,而毁灭则是他们的终点。公地的自由开放毁灭了一切。”[7]实际上,法意与民意的互动也面临着同样的悲剧。在对司法案件进行讨论时,每一个参与者都试图使自己的观点占据上风,引导民意,进而利用民意影响司法裁判。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就是“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而各方参与者则好比是“放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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