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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项目预约收购合同后,转让方拒绝交割股权怎么办?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收购方与转让方仅签订了预收购协议的情况下,预收购协议为预约合同,转让方仅承担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后就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磋商的义务,并不承担向收购方交付股权的义务。此种情况下,项目并网后转让方拒绝交割股权的,收购方只能要求投资方承担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投资方赔偿股权价格上涨的预期收益损失。这样,受让方不仅可以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还可以向转让方主张依约转让股权。

签订项目预约收购合同后,转让方拒绝交割股权怎么办?

在风电、光伏项目核准/备案后并网前发生投资主体变更的,有被认定为倒卖项目批文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被取消项目补贴。如需在并网前对风电、光伏项目进行收购,很多收购方与转让方会采取签订预约收购合同的方式。相对于直接收购并网后的项目,预约收购方式更为普遍,更为复杂,风险也更大,股权交割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重大风险。

在收购方与转让方仅签订了预收购协议的情况下,预收购协议为预约合同,转让方仅承担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后就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磋商的义务,并不承担向收购方交付股权的义务。此种情况下,项目并网后转让方拒绝交割股权的,收购方只能要求投资方承担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投资方赔偿股权价格上涨的预期收益损失。

为将项目并网后的股权转让事宜约定得更加明确,可以在预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收购方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并将条件成就后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预收购协议的附件,同时约定在满足股权交割条件或者收购方愿意受让的情况下,转让方应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收购方交割股权。这样,受让方不仅可以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还可以向转让方主张依约转让股权。(www.xing528.com)

【注释】

[1]此处的《土地管理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的内容基本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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