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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使用森林防火道路作进场和检修道路是否可行?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电项目进场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可以使用农村道路、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等道路。因此,进场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均为永久用地。针对利用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等道路的情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中明确提及:“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

风电项目使用森林防火道路作进场和检修道路是否可行?

风电项目进场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可以使用农村道路、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等道路。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第6.0.3项规定:“交通工程用地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为永久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为临时用地。”因此,进场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均为永久用地。对于永久用地而言,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应参照前述程序办理相关转用手续,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而言,对外交通道路路基宽度不应超过6.5米,运行检修道路路基宽度不应超过4.5米。不过,除一般情形外,在实践层面亦存在租用、共用农村道路、防火通道作为进场道路、检修通道的情况。

针对利用农村道路的情形,《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明确:“……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因此,风电项目公司可以与相应的道路所有权人达成约定,由项目公司出资修建或扩建农村道路,但最终产权归于农村集体,建成后由项目公司免费使用或者租赁使用,从而不改变土地性质,避免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此处应特别注意的是,签订协议的相对方应对农村道路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该主体可能为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等。因此,若项目公司仅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合同,而未与集体组织签订合同,则存在通行权利不被认可,无法依约享有道路使用权的可能。(www.xing528.com)

针对利用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等道路的情形,《国家林业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中明确提及:“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

因此,风电项目公司可直接根据前述规定及项目地的具体规定,尝试利用原有的防火道路、林区道路等作为项目进场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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