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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对象是谁?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以上规定,风电、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以及风电进场道路和检修道路、光伏方阵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权利人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并需格外关注签订主体的适格性及民主决策程序的要求。

风电、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对象是谁?

一般情况下,风电、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以及风电进场道路和检修道路用地、光伏方阵等多采用租赁土地方式。

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的规定,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要求,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践中,风电、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以及风电进场道路和检修道路用地等也较多采用租赁土地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土地权属角度,可以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土地规划用途角度,可以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因此,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需要租赁土地时,需要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www.xing528.com)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根据以上规定,风电、光伏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以及风电进场道路和检修道路、光伏方阵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权利人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并需格外关注签订主体的适格性及民主决策程序的要求。另外,租用集体农用地时需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公司与发包方之间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承包关系;二是通过与作为承包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与承包方之间构成土地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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