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风电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另外,《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第四部分第(五)条规定,国家规范风电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杜绝企业违规买卖核准文件、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行为。
针对光伏项目,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第六点“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的规定,未并网的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变更,如的确需变更投资主体的,需征得原备案部门的同意并重新备案。另外,《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中亦明确:“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在光伏电站前期工作中企业间正常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合作应依法合规进行。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综上,风电、光伏项目在核准或备案后,并网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如果其间需要变更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光伏项目需要到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www.xing528.com)
虽然风电、光伏项目并网前变更投资主体已经被国家能源局所明令禁止,但项目建成并网后的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可以在项目并网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实践中,在风电、光伏项目并网前也有企业采用预约收购的方式,先行签订预约收购合同,约定由收购方出资并完成项目建设,由转让方负责项目手续的办理,待项目并网后,如项目符合预收购协议约定的条件,再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项目公司的股权交割,完成项目收购。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收购模式由于需要在项目并网后方能交割股权,比较容易发生纠纷。因此,要格外关注预约收购过程中收购方资金安全、项目公司共管、担保合同效力、股权交割、股权价格锁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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