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目前,部分省份已明确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市县(区)级。备案工作通常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即,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直接并网,由电网企业进行登记,并由电网企业集中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针对光伏电站项目,根据201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部分省份已明确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市县(区)级。备案工作通常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www.xing528.com)
针对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第六条明确:“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即,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可直接并网,由电网企业进行登记,并由电网企业集中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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