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2016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同时第四条规定:“各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以下简称电网企业)承担其电网覆盖范围内,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
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适时进行调整。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针对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即未设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即不存在市场交易电量部分。(www.xing528.com)
另外,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按特许权协议或技术方案明确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具体而言,保障性收购电量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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