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权收购合同的重要条款优化方法

股权收购合同的重要条款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过渡期的损益应作出安排,如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的收益或权利、亏损或义务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应当且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并及时、妥善履行已签订的合同,除非为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支付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或经收购方书面同意,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合并、分立、停业、清算、解散等行为。

股权收购合同的重要条款优化方法

为更好地解析风电、光伏项目股权收购合同的合同条款,此处预设一个A公司收购上层平台公司的场景,具体情况如下:

D公司为开发目标项目(某20MW光伏项目),先设立了平台公司C公司并持有其100%的股权,C公司又全资设立项目公司B,由B公司负责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现A公司拟通过收购C公司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收购目标项目公司。初步交易结构图如图3-2所示。

图3-2 收购项目公司初步交易结构图

1.股权转让价格

(1)股权转让价格依据

股权转让价格是以《评估报告》载明的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

(2)股权转让价格调整

股权转让价格是基于项目能取得所有的备案、批复、许可、验收文件和证照,项目手续齐全且合法合规,电站设备齐备,完成全部消缺事项,电站按照电网公司要求正常运行的前提所确定,如果协议签订后,发现项目未取得或仅部分取得备案、批复、许可、验收文件和证照,或电站无法正常运营,或项目手续不齐全或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则收购方有权调整目标股权转让价格。

(3)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是由收购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分期支付给转让方,各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协议约定的相应先决条件满足为前提。收购方可在协议中约定各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如在目标股权交割、目标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体现目标股权转让事宜的目标公司新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已经完成且目标公司已取得新营业执照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支付第一期的股权转让价款,在项目公司完成所有消缺事项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支付最后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交割条件

一般情况下,股权交割条件如下:

(1)协议已签署并生效,转让方及收购方已获得为完成本协议约定事项所必要或需要的内部及外部的所有决议、授权、同意和批准,以及所有第三方同意(如需)。

(2)目标股权质押已解除(如股权存在质押),以及不存在其他影响股权交割的因素。

(3)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目标股权和目标项目转让主张无效或撤销该交易的情形。

(4)转让方已编制目标公司的合同清单及债权债务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5)转让方已促成目标公司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关键合规性文件或针对该等关键合规性文件的缺失完成了过渡性措施,即对于目标项目所涉的关键合规性文件,转让方已促成目标公司取得了目标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收购方认可的关于关键合规性文件的书面确认函、说明函等相关文件,证明关键合规性文件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实质障碍

(6)目标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或虽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但已被纠正。

(7)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或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8)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交割日于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陈述、保证、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持续真实、完整、准确。

3.股权交割程序

转让方应当负责自股权交割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被收购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办理完成以下事项,收购方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

(1)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

1)转让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确保目标公司取得企业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备案的通知书以及向目标公司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目标公司取得上述新营业执照所载的核发日期为“交割日”。

2)转让方确保目标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应取得企业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备案的通知书,收购方应积极并及时向转让方提供收购方指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配合签署相关变更登记备案所需的申请文件。

(2)资料移交。

1)转让方应于交割日向收购方移交有关目标公司的关键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原件。

2)目标公司其余需移交的资料(例如目标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相关的各类登记、许可、验收、备案等合规性文件、各类合同、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转让方在交割日后一定期间内向收购方移交,并与收购方签署移交清册,收购方需积极配合接收事宜。

4.过渡期条款

自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转让方应确保目标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履行对目标公司的管理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并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收购方。

对过渡期的损益应作出安排,如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的收益或权利、亏损或义务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应当且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并及时、妥善履行已签订的合同,除非为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支付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或经收购方书面同意,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合并、分立、停业、清算、解散等行为。

(2)转让、出售、抵押、质押、保付代理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股权、业务、商誉、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或者给目标公司设定或者令其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义务或者担保责任以及其他增加目标公司债务负担的行为。

(3)放弃目标公司债权、债权的担保或放弃任何求偿权或提前清偿目标公司债务。

(4)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及其他关键文件。(www.xing528.com)

(5)变更目标公司目前的业务,或促使目标公司开展与目前业务不存在辅助或附带关系的新业务。

(6)签订对目标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修改已签署的合同或与关联方签订协议,导致目标公司产生不合理的债务、责任或导致目标公司丧失本应有的权利。

(7)任何对收购方在目标公司中的持股产生稀释或降低效果的行为。

(8)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增资或减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东、调整现有股权比例等的行为。

(9)通过任何针对目标公司解散、清算,或承诺进行任何兼并、合资、重组或分立、清算、解散事宜的决议。

(10)对外投资、担保、借贷、赔偿。

(11)转让方及关联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资金拆借、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目标公司资金和/或扩大目标公司对股东及关联方的应收款数额。

(12)为目标公司招聘员工,致使目标公司用工状况变化。

(13)进行其他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或可能影响目标公司形象、声誉和信誉的事项,以及其他侵害目标公司合法权益或不利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交易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

5.违约条款

(1)转让方未按期达成先决条件的违约责任

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先决条件未能于约定期限内(或收购方同意延长的先决条件达成期限)满足的,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时限,收购方有权解除协议。

(2)股权交割的违约责任。

1)如果转让方拒绝交割目标股权,或因转让方原因无法完成目标股权交割,或收购方拒绝收购目标股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收购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转让方交割目标股权,但转让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交割的,收购方有权向转让方收取违约金。

(3)转让方未按期处理完毕消缺事项的违约责任。

若转让方截至相应承诺完成时限(或收购方同意延长的承诺完成时限)尚未完成相应消缺事项的,收购方有权向转让方收取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

除执行协议约定的具体违约金外,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在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不真实或实质上不正确,该方应被视为已违反协议。通常合同中会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该等违约情形,若该等违约情形限期内仍未被纠正,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前述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责任、成本或开支(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6.担保条款

为担保收购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收购方的利益,通常会在收购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将受让方或担保方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担保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通常为:

(1)转让方违反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和保证及承诺事项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资金占用成本及利息等一切应付款项。

(2)转让方基于协议的相关约定向收购方或目标公司应支付或返还的全部款项。

(3)收购方为实现相关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7.合同解除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并购项目中,协议解除情形主要包括:

(1)各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或者任何一方行使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权的。

(2)收购方违反协议约定,转让方依据协议的约定提出解除协议的。

(3)转让方、目标公司、EPC总承包方(如涉及)等违反协议约定,收购方依据协议的约定提出解除协议的。

(4)目标项目和转让方无法满足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条件,收购方提出解除协议的。

(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协议解除的。

(6)受行政部门监管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实施,包括股权转让后,导致目标公司在合理年度内,无法申请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从收购方角度出发,合同解除后相关方应返还收购方全部预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可以设置“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类的条款,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8.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条款也是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并购合同中各方重点关注的条款。尤其对于收购合同而言,由于不能在签约时完成股权过户,而收购方往往要提前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履约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争议,需要提前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我国对于争议管辖采取的是“或裁或诉”原则,即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可以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并购合同双方可以事先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但仲裁是一裁终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