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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的电价和补贴政策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虽然目前尚无政策明确集中式光伏电站平价上网的时间,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补贴的逐渐减少也在为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实现平价上网打好基础。

光伏项目的电价和补贴政策优化方案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

1.2013年8月2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明确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杆上网电价对应的Ⅰ~Ⅲ类资源区分别为每kW·h 0.90元、0.95元和1.0元。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环保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

2.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明确实行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调整后的2016年标杆电价对应的Ⅰ~Ⅲ类资源区分别为每kW·h 0.80元、0.88元和0.98元,该标杆电价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及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

3.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明确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的2017年标杆电价对应的Ⅰ~Ⅲ类资源区分别为每kW·h 0.65元、0.75元和0.85元,该标杆电价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及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

4.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明确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kW·h 0.55元、0.65元、0.75元。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该标杆电价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及2018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但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

5.在经历了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后,我国的光伏行业达到了产能和装机量的高峰,2017年全年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了史无前例的53GW。这一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补贴缺口的不断扩大。为了避免行业无序发展,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531新政”)规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k W·h统一降低0.05元,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kW·h 0.50元、0.60元、0.70元。此外,该通知首次明确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

“531新政”在建设规模和补贴强度上给光伏行业带来重大影响,并迅速对光伏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2018年全年我国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约23GW,同比下滑31%。由于“531新政”大大影响了国内2018年下半年的需求,供应链价格大幅下滑,从硅料、硅片到电池片、组件,供应链各环节均受到较大冲击。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减少,产品价格降低,光伏制造企业也受到较大影响。

6.2018年10月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对“531新政”中针对集中式光伏电站电价的调整时间延后了一个月,对于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7.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规定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Ⅰ~Ⅲ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kW·h 0.40元、0.45元、0.55元。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531新政”的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通过以上对集中式光伏电站电价的梳理,可以看出光伏项目的电价与并网时间密切相关,而且国家通常会以每年6月30日为节点对光电项目电价进行调整(见表3-3)。虽然目前尚无政策明确集中式光伏电站平价上网的时间,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补贴的逐渐减少也在为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实现平价上网打好基础。

表3-3 集中式光伏电站电价变动情况

续表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可分为两种,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由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中的两种发电模式所对应的电价与补贴政策并不相同,因此本部分将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进行梳理,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在下一部分详述。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电价与补贴政策

(1)2013年8月2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kW·h 0.42元,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更为优惠的政策,除给予全电量补贴外,还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www.xing528.com)

(2)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明确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kW·h 0.37元。

(3)“531新政”颁布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531新政”表明2018年仅安排1 000万k W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考虑2018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地在2018年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使得在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投运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无法获得补贴,自用部分仅按照自用电价进行结算,上网部分仅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

(4)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明确了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kW·h 0.10元。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kW·h 0.10元。

2.“全额上网”模式的电价与补贴政策

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同,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与所在资源区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价格保持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中均对此予以了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参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电价与补贴政策适用,此处不再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531新政”颁布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进行了限制,因此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同,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无法获得补贴。

通过以上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已从0.42元/k W·h降至0.10元/k W·h,且从2019年开始,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也要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即2019年起新增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与“全额上网”模式)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kW·h 0.10元(见表3-4)。

表3-4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电价变动情况

(三)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

户用光伏发电是指将光伏电池板置于家庭住宅顶层或者院落内,用小功率或者微逆变器进行换流过程,并直接利用该新能源,也可将多余的电能并入电网。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化,补贴趋势逐渐减少。

1.2013年8月2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明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kW·h 0.42元,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此处并未区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此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相同。

2.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明确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kW·h 0.37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政策相同,2017年的通知中亦未区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此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相同。

3.2018年10月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对“531新政”中针对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电价的调整时间延后了一个月,对于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并网投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补贴标准与2018年5月31日前并网投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补贴标准相同,均为0.37元/kW·h。

4.“531新政”颁布后,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同,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投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无法获得补贴,自用部分仅按照自用电价进行结算,上网部分仅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

5.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规定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k W·h 0.18元。

通过以上对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虽然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补贴也在逐步减少,但相比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来说,国家对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支持度更高,目前对于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全发电量补贴0.18元/(kW·h)(见表3-5)。

表3-5 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电价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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