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是资金密集型项目,项目业主的融资能力是决定工程款能否及时支付的重要因素,融资能力不足加上项目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拖欠严重,导致工程款拖欠较为普遍,常常需要工程承包商进行垫资。为解决项目业主融资能力不足的问题,部分项目通过预收购的方式,先行签订预约收购协议,建成后再由收购方进行收购并负责支付承包人所垫付的工程款,预收购成功与否对工程付款至关重要。如果项目业主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将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不仅会引起承包人的索赔,还会发生停窝工影响项目建设,导致项目无法在要求工期内并网发电,影响项目上网电价和电费收益。
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是工程款拖欠的又一因素,部分项目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送审资料后,拖延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甚至项目并网发电数年后仍未完成结算,造成工程结算款和质保款的拖延。风电、光伏项目较多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发包,且大部分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或单位装机容量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虽然合同价款结算相对于传统电力项目而言较为简单,但如果合同的结算条款约定不明,或者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下,也易引发结算纠纷。
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通常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无论对于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需要高度重视有关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1.加强工程款支付的风险管理
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具体可以采用按时间支付、按进度支付、按里程碑节点支付等方式。
通常来说,工程合同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确保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能覆盖承包人对下游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付款。如果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约定不明确,则容易产生付款争议,发包人有可能借此拖延付款,还不利于承包人追究发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同时,工程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发包人的支付方式,是现金、电汇还是承兑汇票等,避免因付款方式和贴息成本的承担发生争议。
对于承包人,首先应尽量约定发包人以现金或电汇的方式支付工程款,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其次,如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通过工程例会对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以及逾期付款需承担的责任和会导致承包人停工的后果进行明确,并留存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作为发生争议后进行索赔或主张工期顺延的依据和证据;最后,如经多次催告后,发包人仍逾期付款的,承包人可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2.重视预收购失败后发包人无力付款的风险
因风电、光伏项目在核准/备案后并网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特殊性规定,部分项目采用预收购模式提前锁定收购方。承包人垫资施工后,其工程款本可以通过预收购方的融资或收购获得清偿,但由于项目本身的问题或政策问题,导致项目暂停或预收购交易受阻,继而使得发包人无力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实践中,鉴于地位的不平等性,发包人通常已将资产抵质押给预收购方或融资机构,承包人一般难以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故发生违约时,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便获得胜诉,亦难以回款,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极大的损害。
针对上述风险,对于承包人,首先,在签约前应关注项目核准/备案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办理情况,确保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至少不存在颠覆性风险;其次,应对预收购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保预收购方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和行业背景,防止出现预收购方随意放弃项目收购的情况;最后,承包人还应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土地取得和融资等手续办理情况,一旦出现影响预收购的事宜,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避免垫付资金随着项目的推进逐渐增多,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注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的风险(www.xing528.com)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依据工程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结算款,但因工程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完善,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完成结算,甚至引发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适用的计价标准和结算方式,对于约定的计价标准应当列明版本、发布主体等相关信息,防止产生歧义。如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计价标准,结算时无法确定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或者虽然约定适用的定额,但未说明版本,将使得各方对于结算存在不同的理解,结算难以完成,继而产生结算争议,增加诉累。
工程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范围外或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的计价标准和结算方式。如工程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范围外工程或设计变更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发包人可能以合同为固定总价为由,主张合同范围外或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内,无须再另行支付工程款。同时,承包人也可能通过要求另行组价,或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获得额外利益,使得发包人遭受损失。为避免纠纷,双方应及时通过工程变更单、签证单等方式对实际发生的合同范围外或设计变更的工程量的计价进行明确。
工程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流程。首先,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期限,承包人逾期提交结算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的审核期限,逾期未审核的需承担相应的工程款利息,避免发包人的结算审核久拖不决。最后,需尽量避免合同中约定对己方明显不利的默示条款,如收到对方函件后约定期限内不回复视为同意等。
4.关注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的结算风险
如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结算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获得金额确定的工程价款,除发生合同约定的可予以调整的情形,合同结算价格通常不予调整。但如果工程合同中途解约后,承包人仅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如何结算?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结算方式,通常按照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但整个工程的利润并非均匀分布,按此方式进行结算的结果可能对发承包一方不利。而且,如果合同未约定组价明细,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无法适用的,可能需根据定额和信息价按实结算,通常将对发包人不利。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形,发承包双方可在缔约过程中明确约定组价明细,以及中途解约后已完工程的计价方式。
如非协商一致解约的,中途解约后,原承包人通常不会主动与发包人对已完工程界面和已完工程量进行确定,如果后续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还将导致原承包人已完工程界面和已完工程量无法确定,无法完成合同结算工作,并影响后续施工单位的继续施工。为此,中途解约后,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原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和工作界面确定后,方能通知后续施工单位进场,继续进行施工。
【注释】
[1]2019年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因此目前项目建设除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外,还可以尝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详见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gk/tzgg/201508/t20150805_1991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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