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电、光伏项目的建设需对外签订众多工程相关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等合同。合同当事人需关注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工作范围、合同工期、质量、价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完善,以及合同文件和资料的管理等内容。如合同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将引发诸多的法律风险。为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做好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1.承包人应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风电、光伏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
如风电、光伏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此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又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将工程勘察资质排除在工程总承包资质之外。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调整,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这就意味着,如果类似的要求在各行业全面施行,仅具有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的企业可能将无法单独承接风电、光伏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招标人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具有法定的资质条件,如项目承包人不具有法定资质条件,存在借用资质、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
2.对合同相对方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光伏项目,技术难度不大,同时项目投资主体对建设成本考量较多,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大。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首次合作的合同相对方,无法准确知晓其履约能力。而合同相对方具有合同所需的履约能力是合同得到适格履行的前提条件。建议合同主体在签约之前,自行通过适当的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对于履行期限长、金额大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合同,建议在签约前委托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专项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具体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官方网站,以及无讼案例(http://itslaw.com)等第三方平台检索合同相对方的涉诉信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检索合同相对方的执行失信、行政处罚等情况。
若合同相对方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建议终止或谨慎交易;若存在部分涉诉信息,多为原告且金额不大,在总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常仍可缔约,但承包人需谨慎垫资,发包人需严格控制付款进度,并可再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3.明确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格履行。风电、光伏项目工程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别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价款支付和工程建设,为此需约定工作范围、价款结算和支付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风电、光伏项目情况各异,通常工期要求较紧、在实施过程中还容易发生变更,导致合同约定内容无法完全适应工程的实际情况,容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风电、光伏项目通常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具体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为避免发生纠纷,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工作范围和风险范围。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承包范围不变,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但如果实际施工范围超出约定承包范围,仍应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工作范围应当约定明确与具体,避免对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发生争议,从而引发结算争议。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尽量在合同中避免出现“包括但不限于”“除……以外,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等内容,特别需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各自的工作范围,谨慎约定将政策处理、项目手续办理等工程承包以外的工作作为承包人的工作范围。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模式,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部分风险费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及组价明细。如果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或者风险范围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综合单价的组价明细,人机材价格调整后,发承包双方无法直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可能引发结算争议。同时,合同中应避免直接约定合同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或类似内容,该类约定可能会因未约定明确的风险系数,或采用无限风险的表述,而被司法机关认为未约定风险,或约定的风险不合理,导致风险承担的约定无效。(www.xing528.com)
此外,合同主体还应关注工期和进度、工程款支付、验收和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安全、健康、环境以及索赔和争议解决等条款是否完善。
4.垫资承包项目和预收购项目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
新能源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实践中部分风电、光伏项目的投资方因缺乏项目建设资金,会要求承包人垫资。一旦承包人大量垫资后,若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且担保措施不足,可能导致承包人垫资难以全额收回,造成承包人垫资本金和利息的损失。即使承包人发现继续垫资存在巨大风险,但如中途解除合同,项目处于未完工状态,无法产生售电收益,承包人的垫资将更难以收回。本着能让发包人在项目完工且并网发电后能取得稳定的收益,以偿还承包人的垫资的目的,承包人只能选择不解除承包合同,继续垫资,但发包人无法偿还的垫资有可能随着垫资的增加而增加,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
垫资施工后,部分垫资项目的垫资本可以通过预收购方式进行融资获得清偿,但由于项目本身的问题或政策问题,导致预收购交易受阻,继而使得发包人无力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在实践中,项目投资方容易变现的资产通常优先抵质押给预收购方和融资机构,同时鉴于地位的不平等性,承包人一般又难以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故发生违约时,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便获得胜诉,亦难以回款,导致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极大的损害。
对于垫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对于资信情况不佳的企业,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适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公司的保证担保、房产、车辆、设备的抵押,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并且担保方式不能过于单一,同时优先选取容易变现的资产。垫资不利时应及时停工或采取其他措施主张权利。在垫资过程中实时监控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资信不良或担保情况变化时,适时要求追加担保增信,在项目建成后还可以合理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5.规范合同文件和工程资料管理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相对于传统能源电力项目,具有投资主体多样、项目周期短的特点。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光伏项目的发承包方,对项目合同文件和工程资料签署、收发文、存档等管理不重视,未建立完整的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较为混乱,部分项目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材料。
首先,应确保合同相对方的签字人员已获得相应的授权。在合同有约定授权人员的情况下,需注意合同中约定的签字人员以及其授权权限。在合同未约定授权人员的情况下,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的授权文件,明确合同相对方的签字人员具有相应的权限,而且要求在授权人员发生变更后及时提交新的授权文件予以变更。
其次,建议各方配备资料档案专员,由专人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台账;建立完善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归档、借阅、移交等流程及权限,并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书面资料及时归档,特别是档案原件的保管和归档;并做好档案交接工作,发生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做好合同文件和工程资料的移交,移交中需特别关注移交资料原件的完备性。
6.避免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如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情况、承包人不具有法定资质条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所签订的合同将全部或部分无效。
如合同部分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合同全部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将免于承担责任,即使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也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垫资承包的风电、光伏项目的承包人,为确保垫资款的回款,要求发包人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相应担保的,一旦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虽然承包人仍能参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所垫付的工程款,但垫资款债权将缺乏担保,导致回款困难。
实践中,还经常存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行签署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可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容易产生结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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