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光伏项目土地相关税费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尚未就风电、光伏电站项目适用的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实务中各地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事宜存在不同的征收方式,项目投资方需予以注意。
1.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规定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对于光伏项目而言,绝大部分的占地为光伏阵列用地,虽然《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该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对于复合光伏项目的阵列用地是否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省份已经对复合光伏项目的阵列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比如,2015年7月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若风电、光伏项目实际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项目公司应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无论占用耕地的行为是否获得审批。(www.xing528.com)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风电、光伏项目,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判断标准,现行国家税收法规未明确规定,但部分地区出具地方性文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明确“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综上可知,除建设用地外,光伏方阵仅需要缴纳“光伏板阵列基座”所占的土地即光伏支架基础用地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无须对整个光伏方阵的投影面积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光伏电站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往往与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其税额可能因项目所在地不同存在数十倍的差距。因此,项目投资方在与当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招商协议时,需明确项目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明确项目用地测算方式,就相关税收事项进行约定,争取较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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