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紧缺问题日益严峻。为了改善环境和减少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加快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我国在能源发展领域的必然选择。而制定一部促进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成为时代的需要,可再生能源法也就应运而生。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弥补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不足,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法可依,该法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量目标制度
可再生能源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在我国尚处于商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为了克服可再生能源产业商业化的困难,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促进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明确提出,要求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通过设置一个总目标的方式,不仅能保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场有一定的规模,也显示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态度,给投资者提供了清晰和明确的投资预期,能够大大提升投资者的热情。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商业化的早期阶段,总量目标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提供上网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强制上网制度是实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前提。强制上网制度是指要求电网公司接受并销售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由于开发技术水平和可再生能源本身的特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成本和并网成本相对较高,市场竞争力远低于常规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打开了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缺乏竞争力的弱点。“为了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在电力能源市场中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国外的许多国家也均规定电网企业必须为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提供上网服务。”[21]强制上网制度在国外可再生能源电力方面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和应用,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稳定发展。(www.xing528.com)
(三)分类电价制度
分类电价制度是指政府根据生产成本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电价或招标电价。由政府来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分类电价不仅具有权威性,便于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更好地执行,而且也能较好地体现公平性。通过分类电价制度,投资者可以在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分类电价的基础上很容易评估和计算投资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交易成本。
(四)费用补偿制度
可再生能源电力由于受到地理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其发展初期的生产成本要远远高于传统电力的生产成本。电网企业必须以高于常规能源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这样就增加了电网企业的收购成本,降低了电网企业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费用补偿制度,补偿的是电网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附加成本,以便以附加价的形式通过电价征收对电网企业进行最终补偿,解决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生产成本高的问题。
(五)专项基金制度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制度是为处于发展初期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资金保障的制度,它提供大量的财政支助,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活动的正常发展。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把以电价附加形式征收的电价补偿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中统一管理。“这样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的来源就涵盖了国家为可再生能源设置的年度预算资金和依法征收的电价附加,将国家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基金效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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