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全球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节手段类似,欧洲中央银行也具有一套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并结合自身特点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了公开市场业务(Open Market Operation)、备用融资便利(Standing Facilities)及最低存款准备金(Minimum reserves)三种方式。
(一)公开市场业务
欧洲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或欧元区国家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上直接买卖、借贷、回购及逆向回购包括欧元、贵金属、票据、债券、期权等资产的多种形式以达到对利率、货币供给量的有效调节,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欧洲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从操作规则上有标准招标(Standard Tenders)、快速招标(Quick Tenders)等;从操作方式上则包括了回购交易(Reserve Transactions)、直接交易(Outright Transactions)、吸收定期存款(Collection of Fixed-term Deposits)、外汇掉期交易(Froex Swaps)及债券发行(Issuance of Debt Certificates)[19]。其中,回购交易因其便利性被欧洲中央银行普遍采用。而针对货币市场的不同要求,公开市场业务根据调节的具体对象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1.再融资操作(Refinancing Operations)
再融资操作是指一种稳定货币市场流动性的回购交易。通常由货币政策的执行主体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具体的实施,主要采取标准招标的方式,是欧洲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调节的主要工具。按照期限的不同,又分为主要再融资操作(Main Refinancing Operations)和长期再融资操作(Long-term Refinancing Operations)。前者的期限为2周,因其便利性故使用普遍;后者的期限相对较长,为3个月。
2.微调操作(Fine-tuning Operations)
微调操作是一种旨在稳定市场利率,尤其在面对外部冲击给货币市场以及利率水平造成波动的情况下起到“熨平作用”。主要采取快速招标的方式,并没有固定的频率及期限限制。
3.结构操作(Structural Operations)
结构操作主要针对需要调整欧洲中央银行与欧元区成员国国家中央银行的资金结构的情况,可以是定期或并不定期。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回购交易、债券发行以及直接交易,根本目的还是稳定物价。
(二)备用融资便利
备用融资便利是指面向欧元区各授予资格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包括边际贷款便利(Marginal Lending Facility)和存款便利(Deposit Facility)两种形式。边际贷款便利是指在商业银行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中央银行申请并获得隔夜贷款。一般情况下,该贷款的利率会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同时形成了隔夜市场利率的上限。存款便利则与之相反,是指合格商业银行在头寸充足时可以将其存储在所在国的国家中央银行,类似的这个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因此成为隔夜市场利率的下限。
由此,作为欧洲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对备用融资便利利率的调节确定欧洲隔夜市场利率(Euro Over Night Index Average,EONIA)的边界,向货币市场传输明确的政策信号,进而间接达到对市场利率波动范围的控制,维护市场稳定。
(三)最低存款准备金
最低存款准备金是指通过最低标准的方式限定欧元内商业银行的储备金比例,从功能角度上而言,一方面将直接通过货币乘数的放大或收缩能力影响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进而对货币总量形成调节作用;另一方面最低存款储备金的调节无论基于实际的货币总量变动还是价格信号的传输作用,都将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对欧元区整个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而言都具有极大的影响。相对而言,对该工具的选择较为慎重,使用并不普遍。
除了上述三大工具手段外,欧洲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确定合格交易商标准、合格资产标准的方式进行补充性的调节。
总体而言,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实际运用中会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灵活的方式应对,通常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备用融资便利两种手段因其便利性与间接性,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故使用相对较多。而最低存款储备金则适用于出现某些突发因素或是重大事件需要对市场进行强力纠正的情形。
【注释】
[1]前文已有所阐述本研究的目标及数据可得性,欧元区概念是指截至2005年12月的欧元区,即欧元12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芬兰、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荷兰。但本章由于旨在介绍欧元区货币政策的对象、制定主体、目标与调节方式,且以定性分析为主,故基于信息及时性原则,将欧元区的概念延伸至2020年12月,即欧元区19国:除上述欧元12国外,还包括斯洛维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特此说明,该特指仅限于本章。
[2]部分成果在对该范畴的研究时经常犯两个错误:(1)EMU是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缩写,而非European Monetary Union,后者并非欧盟的正式机构,只在非正式的场合作为替代词出现。(2)从字面翻译角度而言,EMU的中文译名应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而非欧洲货币联盟。(www.xing528.com)
[3]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定义是指由经济联盟(共同的市场及关税同盟)及货币联盟组成的贸易共同体,并不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专指用语,还包括中非经济与货币联盟、瑞士-列支敦士登等。
[4]古斯塔夫·施特雷泽曼,曾任德国魏玛共和国总理和外交部部长。
[5]简称“国联”,是《凡尔赛条约》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拥有58个会员国,后被联合国取代。
[6]欧洲煤钢共同体由1951年签订的《巴黎条约》通过,1952年正式成立并运作。
[7]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由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通过,1958年正式成立并运作。欧洲经济共同体至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改名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8]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由1965年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合并为欧洲共同体联盟(European Communities),1967年正式生效。
[9]当时英国已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但并没有在1979年加入欧洲货币体系,而是在1990年加入。
[10]1973年建立并运营。
[11]1991年德国统一导致德国经济实力提升,欧洲货币单位组成因制度缺陷无法适时调整。
[12]德洛尔,法国经济学家与政治家,曾任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主席。
[1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三个支柱分别是欧洲共同体(EC)、司法与内政合作(JHA)、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
[14]见欧共体条约(European Community)121(1)文件。
[15]可看作以《欧元趋同标准》的再次强化。
[16]当年,15个欧盟成员国中的英国、丹麦虽已达标但未选择加入,瑞典未参与达标,希腊则未达标。
[17]1993年欧盟在丹麦哥本哈根制定并通过的衡量申请国是否具备加入欧盟资格的标准与条件,称为哥本哈根标准(Copenhagen criteria)。
[18]Hanspeter K.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History,role and functions[M],2006:81.
[19]欧洲共同体条约集[M].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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