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 nion)[3]的理念早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之前就已萌芽。1929年古斯塔夫·施特雷泽曼(Gustav Stresemann)[4]在国际联盟[5]会议中提出,为了应对当时的国际形势,需要建立一种统一的欧洲货币。然后,联合政体的空心化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欧洲经济性质联盟的建立在当时称为泡影。
20世纪50年代,在舒曼计划推动下,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6]、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7]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相继成立及合并[8],使超主权的国家间经济合作成为可能。在1969年海牙召开的欧洲共同体联盟会议上,各国政要首次共同表达了建立一个更紧密经济政策与货币联盟的强烈愿望,并要求起草相关文件。受会议委托,卢森堡首相皮埃尔·维尔纳(Pierre Werner)领衔的研究小组在1970年完成并制订了一个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计划,称作《维尔纳报告》。该计划明确提出了实现欧洲货币统一的三阶段渐进战略,核心包括汇率的挂钩以及超主权独立货币政策的建立等。虽然该计划未提出建立统一的中央银行类组织,且最终因为多种因素而搁置,但不可否认其基本框架的开创性作用,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不过时。可以说《维尔纳报告》为后来欧洲货币体系、《德洛尔报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编制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以及随后爆发的石油危机,欧洲大部分国家金融市场持续动荡,一个欧洲统一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想法再次提上欧洲共同体联盟的议事日程。1979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内主要八个成员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卢森堡[9])正式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EMS),以对抗汇率大幅波动。在该系的基本框架下有四个重要组成部分:(1)建立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由一揽子货币组成,作为成员国之间结算的货币单位,1979年正式使用。(2)建立欧洲汇率机制(European 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旨在稳定各成员国货币价格,避免汇率波动。(3)延伸欧洲信用便利。(4)建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10],以各成员国一定比例的美元及黄金为基本储备,用市场手段调节成员国间汇率水平。由于建立统一的类货币结算单位及汇率稳定机制,该体系在运行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员国不断扩张。但另一方面欧洲货币体系本身存在诸如欧洲货币单位组成调节等制度缺陷,导致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在面对外部冲击事件[11]时集中爆发,最终形成了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使该体系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尝试统一货币体系的同时,经济与货币统一体在制度上的尝试也在不断推进。1988年,在汉诺威举行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峰会上,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12](Jacques Delors)及其专家组被赋予制定一个具有明确时间表,现实及可操作的经济与货币联盟筹备方案。1989年,《欧洲共同体经济与货币联盟报告》(又称《德洛尔报告》)获得通过,不仅明确提出要分三步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而且强调要成立统一的货币管理局负责执行。具体如下:(1)申请成员国废除相互间的汇率制度,并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以作为过渡。(2)成员国要进一步减少汇率波动。(3)各国货币将被单一货币替代,货币政策由超主权的货币管理局实施。该报告无疑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向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二)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建立历程
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正式推向历史舞台的是1992年7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的签署。1991年12月,来自欧洲经济共同体的12个成员国的政要齐聚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会议,讨论有关政治与经济改革的草案。1992年7月,正式通过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正式生效,意味着欧盟(European Union)正式成立。作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一支柱[13]的组成部分,欧洲共同体的文件以《德洛尔报告》为基础,明确提出最迟至1999年完全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EMU)的具体阶段性步骤,同时确立了该联盟超主权货币的使用时间。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一阶段始于1990年7月1日,主要是加强联盟内成员国之间货币政策、共同要素市场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当时的成员国已基本完成该阶段任务。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主要任务在于进一步协调货币政策并建立欧洲货币局(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EMI),为下阶段做准备。第三阶段则从1999年开始,具有独立货币政策制定权的中央银行开始运作,同时在市场上使用超主权货币,逐步收回各国货币,至此标志着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正式成立。(www.xing528.com)
而针对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三阶段的特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申请国施加了限定要求作为进入条件。马斯特里赫特标准(The Maastricht criteria),又称欧元趋同标准[14](Euro Convergence Criteria),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通货膨胀率:申请国一年内的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联盟内通货膨胀率最低三国平均水平的1.5%。(2)政府财政:申请国通常情况下在每个财政年度的财政赤字所占GDP的比率不得高于3%,政府债务所占GDP比重不得高于60%。(3)汇率:申请国应加入欧洲货币体系(EMS)下的欧洲汇率机制(ERM)连续两年作为过渡且期间本国货币不能贬值。(4)长期利率:申请国的名义长期利率不得高于联盟内最低通货膨胀率三国平均水平的2%。
正是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组建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1994年,欧盟于法兰克福成立欧洲货币管理局,作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二阶段的监管机构。1995年,在马德里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欧洲理事会)正式将超主权货币的名称定为欧元。为保证欧元的使用能平稳过渡,又进一步将第三阶段细化为两个时间段:(1)1999年1月1日起欧元正式启动并成为记账货币但并不强制所有成员国使用,本国货币依然可以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2)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欧元现钞与硬币开始流通,7月1日后所有成员国本国货币则强制退出市场。
1997年欧盟于荷兰首都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Amsterdam Treaty)再次部署了向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三阶段过渡的准备工作,严格要求申请国要满足《稳定与增长公约》[15](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SGP)以及欧洲汇率机制-Ⅱ(European Exchange Rate Mechanism-Ⅱ,ERM-Ⅱ)的规定,同时决定成立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以取代欧洲货币管理局。1998年5月欧盟在布鲁塞尔正式宣布了首批11个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国家名单: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芬兰、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荷兰[16]。同年6月,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按照上述《阿姆斯特丹条约》的要求正式成立,总部为原欧洲货币管理局的所在地法兰克福。2002年,欧元如计划运行。至此,以欧元的使用及欧洲中央银行的正式运转为标志,欧元区作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正式开始运转。
表4.1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发展历程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欧盟官方网站资料收集整理。
注:这里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三阶段指的不是《维尔纳计划》《德洛尔报告》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协议文本中的设定阶段,而是基于历史的实际进程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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