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能搜集到的材料有限,但通过有关的数据和部分事件的记述,已经能够表明云南作为中国历史发展整体的组成部分,其十七年中的人口迁移同样带有规模大、数量多,以计划迁移、行政调配为主,由省外向省内、由腹心地区向边远地区迁移的特征。但要进一步认识这一时期的云南人口迁移,还需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移民现象进行梳理、区别和划分。由于每一次人口迁移都带有各自的特征,移民数量繁多、内容复杂,只依一个标准划分类型不仅远远不够,而且脱离实际,故本文依据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来区分。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省(国)内和省际人口迁移
迁移是人口在地理位置上的变化,在区分迁移与“非迁移”时,首先要确定时间界限和地域界限,明确规定在新居住地(迁入地)居住多长时间、跨过什么行政区界(县、地、省)算作是“迁移”。一般来说,迁移指的是人口出于某些动机和目的,离开原来的居住地,到另外一个距离较远的地方,较长时间(我国一般是一年以上)地居住,迁移者的社会特征,如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有较明显的改变;而人口流动指的是人口处于某些动机和目的,离开原来的居住地,到另外有一定距离的地方,短期居住,社会特征一般没有改变。这样,国内迁移可以按迁移的行政区域范围划分为省内和省际人口迁移,如果迁移跨越国界,移民还可以分为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
1.省(国)际移民
所谓省际移民,是指居民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改变常住地,成为迁入地常住居民(至少一年以上)。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影响着某一地区人口数量的变化、人口的再分布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云南地处边陲,与越南、老挝、缅甸、泰国等国家接壤或相邻,具有通边的便利,历史上就是族群迁移活动频繁的地区,跨境民族间婚聘嫁娶、经商务工的往来十分频繁,国际间的移民也不少。上文列出的数据和材料表明,1950 — 1966年,云南人口的省际迁入和迁出都具有一定规模。
迁入人口以省外为主,主要有:包括西南服务团云南支队的南下干部,参见材料② ③;部队驻军,如到1954年,云南边疆有三十八师、三十九师、四十师、四十一师4个师和边防公安部队12个团,3个独立营,这些部队的军士几乎都来自外省市区,参见材料② ④;复员转业军人,1957年,到云南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已有11.7万人,参见材料;各类行政、事业、科研、企业单位因新建、组建或工作开展的需要而从外省调入或招收的人员,这类移民人员繁多分散,如材料⑤ ⑥ 等都有涉及,且尚未穷尽;“文化大革命”之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便已开始,大规模迁移则始于1962年[58],材料 属于“文化大革命”之前的社会青年和知识青年迁移的例子。除去招工、工作调动或计划移民等省际人口迁移,还有一些自发的省际移民,但有关资料较少,材料 中的自流湖南人便是其中较有特点的一批。迁入型中的国际移民,主要是归侨,材料 详细叙述了几批印尼归侨的情况;还包括一些回国的志愿军人员,如材料⑧;以及如材料 中由境外投诚的国民党官兵。
迁出人口以国际移民为主,包括边民外流和外逃,如材料 ;部分对外执行经济援助、支援工程项目而出境工作的人员,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政府决定从缅甸撤回全部援缅专家和技术人员412人[59],这些人员都是在之前的十七年中出境工作的。省际迁出相对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据研究者统计,1958年中央从全国各地调给宁夏的大批干部中,就包括云南、贵州的8人[60];1953 — 1954年间,长春第一汽车厂从外省招聘参加建设或由国家分配来厂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也有部分来自云南[61]。
修筑国防公路作为当时的重大工程,带来了包括省内、省际和国际人口迁移在内的各种移民。不仅从外省调入大量劳动力、干部、医护人员、驾驶员、技术人员(见材料 ),在云南本省抽调的人也很多,其中出境修路的也占有一定比例,如材料 所载等。
2.省内移民
省内移民是相对于省际移民而言的,指的是人口在本省地域范围内的迁徙;另外,一些省际移民移入以后,也可能会再次或多次迁移,这时他们又成为省内移民,如材料④中部队向边疆的推进。省际移民给迁入省的人口带来两个变化:一是改变迁入省人口的分布,二是改变迁入省人口的数量。而省内移民只改变人口分布,不改变人口总量,对移民本身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也不如省际移民强烈,但相比之下更为频繁多见。1950 — 1966的十七年间,伴随着省际迁移,云南省内的人口迁移原因多样,数量繁多,影响也不小。
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省内人口迁移以安置城市失业和无业人员为主(见材料⑦)。1953年以后,建设时期的大部分省际人口迁移都伴随着省内移民,例如部队中也会有一部分从省内征集的兵源;各单位、部门、集体从省外招工多,省内职工更是不少,很多人都经历过跨地州的调动。包括青年志愿垦荒队在内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见材料⑨ ⑩ ),精简城镇职工(见材料 ),下放干部(见材料 )等是1950 — 1966年云南省内移民的几个主要类型。另外,还有选调干部到异地工作,动员省内手工业技术工人到边疆安家等零散省内人口迁移,如材料 所载。
(二)城乡迁入的划分——城镇与农村移民(www.xing528.com)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城乡差距过大,因而当时实行迁徙自由的经济及社会条件都不太成熟。而二元结构的封闭式的户籍管理模式构成了世界罕见的城乡壁垒,人口迁移也被深深打上了这种独特体制的烙印。“身份”在人们的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迁移前后的身份变化对人们的迁移意愿有非常大的影响,更从许多方面作用于各类移民的生活生产、发展变迁。因此按照移入地的城乡差别,可以将迁移人口分为城镇移民与农村移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十七年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城镇与农村户口的变动通常伴随着人口迁移发生。
城镇移民,是指迁入云南省市镇的居民,从迁出社区来看,有农村也有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在云南陆续建立起来,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商店、工厂、邮局、银行等等,所有这些部门或单位的招工“1956年以前主要是招收城镇失业和求业人员。1957 — 1965年,基本上是‘先本地,后外地’,‘先城市,后农村’。1963 — 1965年,还安排到省外招工”,如材料 所载。同时为了使这些机构顺利运转,许多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内地干部、工人调入云南工作,具体包括南下干部(见材料② ③),各事业单位和机构因筹建或工作需要而随迁、调入以及招收的人员等(见材料⑥ )。从这些城镇移民的来源可以看出,他们大多又属于省际移民,这是因为计划经济时代人口自由迁徙受到限制,人员迁移多以工作调迁的形式进行。
迁入云南省农村的移民,同样有来自农村的也有来自城市的,他们的基本谋生手段是务农,青年志愿垦荒队和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见材料⑦ ⑨ ⑩),精简下放的干部职工,如材料 等所载都属于城镇向农村的移民,除此之外还有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军人,如材料 所载。而1950 — 1966年间,农业人口自发迁移的原因主要是婚迁、灾区移民、水库移民以及垦荒移民等,迁移的流向多是从农村到农村的同层面迁移。
十七年的云南移民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中国有不少身居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比如乡干部,供销社、信用社、税务所、粮管所职工,乡村中小学教师等;有国家经营的农场、林场、牧场及渔场工作的人员,如材料⑤ 等都涉及农垦移民。还有大批在“三线”建设中随着工厂而置身于农村地区工作和生活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等等,所以国家职工不一定都生活在城市,但在中国居民身份的划分里,凡是由国家发工资的职工,也就是所谓吃皇粮的,都叫城镇居民。材料 涉及的修筑国防公路的工役制工人,是“参照陆军征兵”(材料 )招收的,他们不属于城镇移民也不属于农村移民;相对部队兵士,他们又并非以国防和战备为任,封闭管理,而是从事工程建设,与地方社会接触较多,而且后来山东的工役制民工也“留下参加云南边疆的建设”(材料);材料中的“亦工亦农汽车驾驶员”,在云南是作为工人的驾驶员,而实际又并未脱离农村户口,难以具体划分为城镇或农村移民。更进一步说,亦工亦农人员的户口并未转入云南,难以算作真正的移民,但他们在云南工作生活的时间不短,其中不乏最终调入定居者。
(三)迁移方式的划分——有组织集体迁移与非组织自发迁移
集体移民指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有目的、有组织的移民;自发移民,是指自发流动迁移的人口。包括支边青年、农业移民,以及大批复员、转业军人等在内的人口迁移都是行政性指令移民,也就是说1950 — 1966年的移民大部分是有一定规模的有组织迁移。个体迁移并不是没有,零散的自发的移民同样存在于十七年的历史中,但相比成规模有组织的人口迁移,自发移民更不易引起注意,因而有关资料甚少。不过在实际调查中,云南省内自发迁移到他处谋生,并扎根定居下来的移民比较多见[62];另外还有材料中记载的省际自发移民,在这一时期他们还有特定的历史称谓——盲流;材料 所载的也属于特殊情况的自发流入。另外,这一历史时期的人口自发迁移,往往伴随着政府的行政计划迁移发生,在人口有组织迁入某一地方或区域后的一段时期,较多的自发移民会随之移入。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流入其他地区而未落户的人口要遣返原籍,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云南就曾动员自发流入边疆农场的湖南人口返籍(见材料 ),这些移民迁来时是零散自发的非组织移民,返回时是有组织的集体移民。
有组织移民,无论迁入还是迁出,都是国家和政府有目的有计划组织实施的,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常情况下,不仅迁移有组织,动员和安置也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组织移民多为集体移民,移民之间有彼此沟通的条件,共同的经历与利益使他们易于形成共鸣。同自发移民相比,集体移民在社区中同化的速度较迟或较低。自发移民的特点在于易流动,他们的迁移行为完全是由自己决定的,其中单身者占了大多数。所以集体移民与自发移民在稳定性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集体移民一般是带家属的移民,或者按一定性别比例配置的迁移人口,从宏观来讲保持了男女性别平衡,具有社会稳定的意义。再就是全家迁移较为不易,不像单身移民那样简单,那样说走就走,那样便于流动,因而相比之下,全家移民较之单身移民移动惰性较强,一旦迁入某地,通常不喜欢再动,容易扎根。
有的研究也将迁移人口划分为自愿与非自愿移民,或主动与被动移民,所指代的对象基本等同这里的有组织移民和自发移民。但是迁移动机不等于迁移原因,主动与被动是迁移动机,自愿与非自愿是一种主观欲望,对于自发性移民可以说都是自愿迁移的,但有可能是迫于某些客观条件的影响,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有组织移民却不全是无打算的被迫迁移,不少人也是自愿移民。在相同的外部条件下,甚至许多个人特征都相同的人,有人决定迁移,有人不迁移,所以这里没有使用自愿与非自愿、主动与被动等概念,而是划分为有组织成规模的集体移民与非组织零散的自发移民。
人口迁移在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不断产生新的特点,上文仅仅是作了一些最粗浅的划分。移民类型的划分还可以有多种其他的方式,例如以是否带家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身移民与全家移民;根据居留时间,可以划分为永久性移民和短期性移民;还有依据迁移路线的形态划分的I型移民(一次型移民,指从甲地移至乙地后不再移动的移民)、V型移民(不定型移民,指从甲地移至乙地,又从乙地移至丙地,或者又从丙地移至丁地的移民)、O型移民(回移型移民,指从甲地移至乙地,而后又从乙地回甲地的移民);还有政治性移民和经济性移民等划分。葛剑雄教授主张按移民的性质分类,可分为“生存型移民”和“发展型移民”两类。“生存型移民”有时取得“发展型”的结果,“生存型移民”中包含了主动求发展的移民。有时很难确定某一次移民和某一位移民是属于哪一类性质。[63]的确,移民本身变动很大,个体移民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具有不同类型移民的特征,在同一时期也可能具有多重类型特征,例如一些单身并且最初也没有长期在迁入地居留的短期性移民,可能在移入地生活几年后,又将家人接来一同生活,并最终转变为永久性移民。I型移民多为全家移民,一次完成迁移过程,单身移民以V型和O型移民居多等等。不论怎样划分移民,都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移民现象,更深入地进行专题研究。
从数据和文献材料,以及对移民类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人口迁移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移民迁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经济、政治、人口、社会、自然等,常常融会交织在一起,很难孤立地找出某个导致人们做出迁移决定的因素,也没有可靠的方法精确度量这些原因各自起了多大的作用,通常迁移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导致某一移民行为或大规模移民运动的诸因素中总有一种或两种是主导因素,无论移民是自发的还是有组织的,无论个体还是集体,无论来自哪里、迁往何方,无论迁移的远近,经济因素总是其中的核心要素,是最主要的迁移动机,决定着迁移的过程,甚至影响结果。不同的经济制度,有着不同类型的人口迁移和迁移方向,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同发展阶段,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型人口迁移和市场经济影响下人口自由迁徙与流动的差别。尽管1950 — 1966年的移民大部分是计划型的人口迁移,带有强烈的政治移民色彩,但政府指令性移民的计划是根据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地域和人力要求制定的,归根结底是受经济规律制约的。在保持一定的消费水平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当地可能的移民容纳量;在较大范围内,经济布局的伸延和扩展方向,基本上决定了移民的伸延和扩展方向。正是经济发展水平提供的各种条件,制约着移民的规律、流向和流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