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保险与“第二层”保险是人工智能时代分散社会风险的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层”保险分散的风险具有同质性特征,资金池中的资金来源于需要分散同类风险的主体。人工智能产品的制造商、所有者或使用者就人工智能产品的特定风险投保,因该风险产生的损失由同种类型的投保人分担。“第二层”保险分散的风险具有跨行业和整体性特征,资金池中的资金来源于参与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应用的各类主体。上述主体为了某一共同目的集合在一起,为填补不特定事项的损失提供财产基础。
“第一层”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特定被保险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负有法律责任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因发展抗辩等免责事由而无法获得救济的受害人无法通过“第一层”保险获得救济。这就需要以救济而非责任为中心的“第二层”保险进行补充。换言之,通过“第一层”保险分散风险或损失的功能是有限的,填补被侵权主体或金融消费者遭受的损失需要辅之以“第二层”保险。
【注释】
[1]参见张玉洁:“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 年第1 期。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 页。
[3]杨立新:“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载《法学杂志》2019 年第2 期。
[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231 页。
[5]张俊岩:“风险社会与侵权损害救济途径多元化”,载《法学家》2011 年第2 期。
[6]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5 期。(www.xing528.com)
[7][美]约翰·弗兰克·韦弗:“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郑志峰译,载《财经法学》2019 年第1 期。
[8]侯郭垒:“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规制研究”,载《法学论坛》2018 年第5 期。
[9]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0]参见曹建峰、张嫣红:“《英国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评述: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和责任规则的革新”,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 年第10 期。
[11]参见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2]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3]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4]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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