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生产者或使用者在设计、制造和使用智能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判断因智能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变得异常困难,遭受损失的主体往往会陷入因难于举证而无法获得救济的尴尬境地。减轻遭受损失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照,具有正当性。保险制度的出现使智能机器(人)应用领域的归责原则发生从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转变,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但是,救济受害人不能成为智能产业创新的障碍,需要通过配套制度予以平衡和协调。
在智能驾驶领域,部分国家或地区已经开始采用限额赔偿制度。在英国,就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保险人或车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数额限于《1988 年道路交通法》第145 条第4 款(b)项所规定的数额。[10]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数额限定在100 万英镑内。《德国道路交通法》将智能驾驶汽车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上限分别提高到了1000 万欧元和200 万欧元。我国需要在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赔偿限额,在受害人权利救济与智能产业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之间寻求平衡。(www.xing528.com)
受害人使用智能产品时故意或过失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保险人的限额赔付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第一,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被保险人或第三人因主观过错而在不适当的情况下使用智能产品或智能功能导致损失。第二,篡改智能软件。被保险人或第三人擅自对智能软件进行更改,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第三,未更新智能软件。被保险人或第三人未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更新与安全密切相关的智能软件,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