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信赖投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建议而为投资行为,这是投资者与投资机构之间信义关系产生的基础。“在传统的投资顾问模式下,为投资者提供顾问意见的专业人员与投资者之间因为专业关系而形成了信义关系,对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23]自然人投资顾问基于学识、经验、常识、逻辑推理、直觉、职业伦理等进行专业判断并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或中介服务。自然人投资顾问在进行专业判断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选择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信义义务对其进行规制。美国证监会诉资本收益研究局(SEC v.Capital Gains Research Bureau)一案中[24],美国最高法院以委托关系为基础,通过解释《1940 年投资顾问法》第206 条,确立了投资顾问机构的信义义务。
“假使由人工智能来充任投资顾问,即所谓的智能投顾,那么智能投顾是否也同样负有信义义务呢?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人类在开发智能投顾时,可以也应该将信义义务的具体要求内化于其决策模型之中,因而能够响应法律的要求构建或训练这种决策模型的,显然只有人类本身。”[25]在智能投资顾问活动中,智能投资顾问系统对投资者账户中资产的配置与处分拥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投资者基于对智能投资顾问的信赖从事投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的信赖利益,需要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因利益冲突实施欺诈投资者的行为。(www.xing528.com)
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通过智能投资顾问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智能投资顾问系统中参数设定是否合理是判断其运营者是否履行了信义义务的重要标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报告要求,在检验有无利益冲突时,要考虑算法中是否包含会引发利益冲突的参数,尤其在组合投资中,如果输出的结果偏向于某些金融产品,那么运营者有义务解释原因,并且需要将输出的结果与未选择的类似产品的优劣作对比。”[26]我国未来立法需要对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施加强制性的参数说明义务,禁止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在程序中设置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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