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应用于汽车领域的结果,其实质是移动的智能机器(人)。汽车的自动化程度影响人车关系和驾驶形态,它是区分设定责任规则的必要考虑因素。汽车从无智能驾驶到完全智能驾驶,自动化程度逐渐增强,司机的角色由驾驶者向乘客渐变,责任重心从人的责任转向物的责任。
(一)驾驶分级与人车关系
智能驾驶分级是确定人车关系的前提条件。[42]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将驾驶分为五个等级,而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简称SAE)将其分为六个等级。两者大同小异,差别在于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在完全智能驾驶阶段的层次划分更为细致、复杂。[43]按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的标准,驾驶从L0 到L5 被分为六个等级,即无自动化(L0,no automa⁃tion)、驾驶辅助(L1,driver assisitant)、部分自动化(L2,partial automation)、有条件自动化(L3,conditional automation)、高度自动化(L4,high automation)和完全自动化(L5,full automation)。
L0 级驾驶不属于智能驾驶,人类驾驶员完全掌握驾驶权,负责观察道路交通状况并作出应对。驾驶支持或辅助系统为人类驾驶员决策提供帮助,不具有控制汽车驾驶权的能力。在人车关系中,机动车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机动车在驾驶人的控制下运行。
L1~L3 级驾驶具有了一定的智能驾驶元素,但是驾驶行为主要依赖人类驾驶员。在人车关系中,智能机器(人)行为的主动性增强,驾驶权逐渐由人类驾驶员转向智能驾驶系统,但其并未摆脱辅助人类驾驶员的角色定位。智能汽车的工具属性决定人类驾驶员仍然是驾驶责任的承担主体。智能机器(人)与人类驾驶员共同完成驾驶行为,智能驾驶系统起到驾驶辅助的作用。人类驾驶员主导机动车控制权,不能离开驾驶员的位置。
“有条件的自动驾驶(level 3)以上的阶段才是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方向和拟运用的主要场景,也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责任引起各方关注的主要技术背景。”[44]L4~L5 级驾驶中机动车已演进为“站在轮子上的智能机器人”,驾驶行为由智能机器(人)自主完成,人类的角色从驾驶员转变为乘客。(www.xing528.com)
(二)基于驾驶分级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智能驾驶汽车分级是以人类对智能汽车的控制权为基础的,不同级别的智能驾驶汽车中人类扮演角色不同,其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也有所差异。L1~L3 级驾驶中,智能驾驶的责任类型以人的责任为主。掌握智能汽车驾驶控制权的人类驾驶员作为主导者有责任保障驾驶行为的安全性。人类驾驶员“对机动车运行危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只在能够证明自动驾驶机动车有缺陷,驾驶人无过失且其即使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才应当由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生产者、设计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45]。美国佛罗里达州2016 年发生的ModelS 交通事故案中,事故车辆的智能驾驶级别为L2 级,用户手册中明确载明了辅助驾驶系统的作用,警示驾驶员不能脱离驾驶状态,在发现危险时需要随时接管驾驶。“驾驶人未尽机动车操控者的专心驾驶之责,在碰撞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危险、迅速接管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是直接责任者,应当适用传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确定责任归属。”[46]
L4~L5 级驾驶中,智能汽车的使用者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或加害行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更是无从谈起。智能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不能归咎于乘客。即便智能汽车使用者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也无需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人类驾驶员主动介入掌握了智能汽车的控制权。
《中国制造(2025)》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的智能化程度,将其分为四种类型,从DA 到FA 人类驾驶员逐渐丧失驾驶控制权,直至无人驾驶。有学者将智能驾驶分为驾驶支援、狭义自动驾驶和无人驾驶三个阶段对智能驾驶的责任构成与分配进行研究。[47]换言之,依驾驶权转移程度将驾驶行为类型化,可以分为辅助驾驶、人机共同驾驶和智能驾驶系统驾驶三种类型。在驾驶支援阶段,责任的构成与分配与传统机动车责任无异。在狭义自动驾驶阶段,智能驾驶系统使用人与智能驾驶系统共同控制智能汽车,属于共同驾驶人。在无人驾驶阶段,智能驾驶系统完全取代人类驾驶员成为驾驶控制权的主体,智能系统的生产者或智能机器本身需要承担驾驶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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