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是对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判断是否有过错通常采用理性人标准。理性人能否合理预见其决策或行为的后果是判断主体是否存在过错进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如果应预见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就具有过错,应该对此种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没有预见,这就可以减免侵权人责任。”[6]
(一)智能机器(人)承担过错责任存在的疑问
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是探讨过错责任原则能否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前提条件。将过错责任原则引入智能机器(人)导致的侵权责任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存在过错的主体,即谁之过错?201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将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定性为产品,通过产品责任制度解决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倘若智能机器(人)被定位为产品,并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则过错无可依附,更无所谓智能机器(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其是否需要为此过错承担责任的问题。即便认定智能机器(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也无法对受害者予以救济。
(二)智能机器(人)使用者承担过错责任存在的疑问(www.xing528.com)
在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常态使用的情况下,具有智能特征的人工智能产品的决策和行为具有相对自主性,使用者既不需要直接操控人工智能产品,也不需要根据周边环境对其决策或行为进行干预。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被淡化甚至消失,成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无辜者”。“人工智能实现了无人化的操作,导致其使用者不再负有主观上的注意义务,使得过错归责原则最终变得无所适从。”[7]
(三)智能机器(人)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存在的疑问
《产品质量法》第42 条以及《民法典》第1203 条规定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承担过错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智能机器(人)的销售者需要承担其在销售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主要表现为进货检查与验收不当、验明合格证明或标识不当以及保持产品质量不当等方面”。[8]关于智能机器(人)销售者的过错如何判断、对应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的答案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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