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来讲,当一项新技术出现时,侵权责任索赔将会增加。”[3]目前,被视为物的人工智能产品被纳入传统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中予以调整并经由司法程序形成具有指导性或引导性的案例以及不成文的规则。传统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对人工智能产品的调整作用有限,人工智能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被纳入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律框架,实有必要反思和构建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侵权责任规则。
“一般来讲,当一项新技术出现时,侵权责任索赔将会增加。”[1]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如无人驾驶机动车运输货物、无人机高空拍摄、智能机器人伴读、工业机器人参与生产线作业)越来越广泛,侵权责任产生的可能性随之增加。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在整个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至于有学者将人工智能民事法律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认为“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通常表现为,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侵害人身或财产而引起的侵权责任”[2]。
机器自主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使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行为或决策越来越不可预见。“人工智能之侵权行为与以往利用计算机所为之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利用计算机所为的侵权行为,计算机完全听命于人的操作指令,完全系该指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工具。而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已经能够自行判断、收集和学习新的数据。”[3]目前,被视为物的人工智能产品被纳入传统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中予以调整并经由司法程序形成具有指导性或引导性的案例以及不成文的规则。但若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性、创造性行为突破了人类对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假设,智能机器(人)就不同于普通的机器或工具,它不仅可以经程序设计独立从事重复性的活动,而且可能创设人类设计程序之外的新程序。传统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对人工智能产品的调整作用有限,人工智能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被纳入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律框架,实有必要反思和构建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侵权责任规则。(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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