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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质疑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者对以智能机器(人)为联结点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质疑,认为该方式形式上针对智能机器(人),但是实质上仍然是由智能机器(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最终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调整在面对作为行为主体的智能机器(人)时失效。

智能机器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质疑

学者对以智能机器(人)为联结点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质疑,认为该方式形式上针对智能机器(人),但是实质上仍然是由智能机器(人)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最终承担责任。

第一,智能机器(人)没有独立的收入或财产,属于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财产的一部分,缴出赔偿、召回和销毁智能机器(人)、由智能机器(人)支付赔偿金以及限制智能机器(人)的自由等救济方式归根结底还是在限制或剥夺智能机器(人)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

第二,法律规范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非智能机器(人)的“行为”。民事法律责任能够起到惩戒、教育和威慑行为人的作用要以人的行为具有理性特征为基础,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得人们通常会以避免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而作出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承担者而言具有一定的警示和道德上否定的功能,这也是民事责任除经济补偿之外很重要的功能。但是人工智能还没有发展到可以让机器具有羞耻心和道德感的程度。”[181]智能机器(人)不会因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担心财产减少或者自由受到限制,进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民事法律责任的调整在面对作为行为主体的智能机器(人)时失效。“智能机器无法理解和响应法律的行止要求、无法接受法律的调整、无法理解财产之于自身的意义。”[182]“强人工智能将实现物理意义上的‘永生’——只要保留相应的数据,则无论怎么摧毁强人工智能的物理载体,强人工智能实际上都会存在。这会导致法律对生命、自由的剥夺、惩罚手段对强人工智能不产生影响,强人工智能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183]

【注释】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年版,第42 页。

[2]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3]参见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4]吕超:“科幻文学中的人工智能伦理”,载《文化纵横》2017 年第4 期。

[5]贾开、蒋余浩:“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选择”,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 年第10 期。

[6]环建芬:“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 期。

[7]如奥斯卡提名奖影片《机器管家》提出了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取得与人同样的主体资格的问题。

[8]See Lawrence B.Solum,“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72,1992,p.1231.

[9]彭诚信、陈吉栋:“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载《当代法学》2019 年第2 期。

[10]参见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载《知识产权》2017 年第3 期。

[11]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 号民事判决书。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体外受精的人体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它是具有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12][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模式》,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社2018 年版,前言。

[13][美]约翰·马尔科夫:《人工智能简史》,郭雪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第208 页。

[14]苏令银:“论机器人的道德地位:一种关系式的道德解释学范式”,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 年第7 期。

[15]参见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张建文教授在文中概括,《格里申法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在民事主体部分,在自然人、法人和特殊民事主体之后,在第127 条项下增加9 个款作为专章第六章‘机器人——代理人’;二是在民事权利客体部分,在第137 条‘动物’之后将原来已经被废止的第138 条增加新的内容,即‘第138 条 机器人’;三是在民事责任部分,在第1079 条高度危险来源致人损害下,增加一款,即该条第4 款”。

[16]参见杜严勇:“人工智能安全问题及其解决进路”,载《哲学动态》2016 年第9 期。

[17]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8]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9]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20]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18 年1 月3 日,第10 版。

[21]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18 年1 月3 日,第10 版。

[22]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载《中州学刊》2018 年第7 期。

[23]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3 期。本案中,达芬奇医疗机器(人)在进行一场前列腺手术时,不仅不能正确反映信息而且拒绝医疗团队为其调整机械臂的位置,最终医疗团队选择由人直接手术。但是,手术后患者出现出血、腹痛和功能障碍等症状。

[24]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25]参见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26][英]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年第4 期。

[27]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28]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29]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载《中州学刊》2018 年第7 期。

[30]参见杨立新:“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载《求是学刊》2018 年第4 期。杨立新教授将物的基本类型分为伦理物格、特殊物格和普通物格。

[31]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32]欧盟在一份动议报告中建议为智能机器(人)设立登记册,为开设用于缴纳税款、领取养老金以及现金交易的资金账户提供条件。但是,该动议报告未通过欧盟委员会审议。

[33]张玉洁:“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载《东方法学》2017 年第6 期。

[34]参见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35]彭诚信、陈吉栋:“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载《当代法学》2019 年第2 期。

[36]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37]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人类基因组与人权世界宣言》第11 条。

[38][英]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年第4 期。

[39]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载《东方法学》2018 年第3 期。

[40]彭诚信、陈吉栋:“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载《当代法学》2019 年第2 期。

[41][英]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年第4 期。

[42]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4 期。

[43]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44]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45]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3 期。

[46]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47]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48]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载《东方法学》2017 年第5 期。

[49]环建芬:“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 期。

[50]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51]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5 期。

[52]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5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19~120 页。

[54]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5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781 页。

[56]参见杨立新、张莉:“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5期。

[57]参见[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4 页。

[58]参见[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5 页。

[59]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ation)和罗马法复兴(Revial of Rome Law)。

[60]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现象,如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合伙、法人、动物、植物、人造物、知识产权等。

[61][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4 页。

[62]我国《民法典》第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3]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64][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5 页。

[65]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载《中州学刊》2018 年第7 期。

[66]苏令银:“论机器人的道德地位:一种关系式的道德解释学范式”,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 年第7 期。

[67][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8 页。

[68]参见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 期。

[69]彭诚信、陈吉栋:“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载《当代法学》2019 年第2 期。

[70][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第68 页。

[71]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319 页。

[72]“中文房间”思想实验是20 世纪80 年代初由美国哲学家赛尔提出的,其过程是:将以英语为母语、对中文一窍不通的被测试者关闭在房间内。房间里有一本用英文写成的关于中文翻译程序的规则手册。房间外的人向房间内传递用中文写成的问题。房间内的被测试者可以通过规则手册进行解答,给出答案。这一过程中,房间外的人扮演的角色相当于程序员;房间中的人相当于计算机;规则手册相当于计算机程序。

[73]See Lawrence B.Solum,“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72.1992,p.1237.

[74]袁洋:“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载《中州学刊》2019 年第8期。

[75]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0 页。

[76]“by ratiocination,I mean computation”

[77]See Lawrence B.Solum,“Legal Personhood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Vol.72,1992,p.1231.

[78]参见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79]刘小璇、张虎:“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 年第9 期。

[80]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0 页。

[81]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82]奥卡姆剃刀原理是由14 世纪的逻辑学家奥卡姆(William of Occam)提出的。该原理被称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Entities should not be multiplied unnecessarily)。

[83]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84]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97 页。

[85]参见张清、张蓉:“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 年第4 期。

[86]张童:“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载《社会科学》2018 年第4 期。

[87]张清、张蓉:“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 年第4 期。

[88]高丝敏:“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5 期。

[89]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90]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www.xing528.com)

[91]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92]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93]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29 页。

[94]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95]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5 期。

[96]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载《东方法学》2017 年第5 期。

[97]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98]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99]参见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载《法学评论》2018 年第5 期。

[100]刘小璇、张虎:“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 年第9 期。

[101]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102]张建文、贾章范:“《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03]杨立新:“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载《法学杂志》2019 年第2 期。

[104]张建文、贾章范:“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与规则应对”,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05][美]马修·U.谢勒:“监管人工智能系统:风险、挑战、能力和策略”,曹建峰、李金磊译,载《信息安全通信保密》2017 年第3 期。

[106]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载《中州学刊》2018 年第7 期。

[107]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08]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09]张建文、贾章范:“《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10]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11]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12]参见“中国首例机器人伤人事件?亲历者揭秘事件过程”,载http:/ /news.ifeng.com/a/20161119/50282915_ 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10 月15 日。

[113]参见“中国首例机器人伤人事件?亲历者揭秘事件过程”,载http:/ /news.ifeng.com/a/20161119/50282915_ 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10 月15 日。

[114]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13 页。

[115]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16]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17]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118]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119]参见《民法典》第7 编第4 章第1202~1207 条。

[120]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3 期。

[121]曹建峰:“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撞人致死案法律分析及启示”,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 年第6 期。

[122]李西冷:“人工智能与侵权责任之冲突与应对——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载《私法》2018年第2 期。

[123]参见丁利明:“软件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探究——以产品责任为视角的分析”,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2 期。

[124]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25]倪楠:“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载《人文杂志》2018 年第4 期。

[126]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127]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28]产品缺陷责任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买卖法中的瑕疵概念与产品责任中的缺陷概念并不同一,要而言之,前者采主观标准。”参见冯洁语:“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18 年第2 期。

[129]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载《中州学刊》2018 年第7 期。

[130]《产品质量法》第46 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31]贺琛:“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3 期。

[132]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33]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34]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35]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36]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37]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38]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39]李西冷:“人工智能与侵权责任之冲突及应对——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载《私法》2018年第2 期。

[140]参见付新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属、法律适用与‘双层保险框架’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4 期。

[141]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载《东方法学》2018 年第3 期。

[142]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5 期。

[143]张建文、贾章范:“《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44]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45]参见齐恩平、曹一夔:“人工智能视角下的民法问题分析”,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8年第1 期。

[146]彭诚信、陈吉栋:“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因素”,载《当代法学》2019 年第2 期。

[147]环建芬:“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 期。

[148]参见[美]约翰·弗兰克·韦弗:“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郑志峰译,载《财经法学》2019 年第1 期。

[149]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50]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51]环建芬:“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 期。

[152]参见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153]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154]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155]参见《格里申法案》第127.4 条第1 款。

[156]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57]参见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58]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159]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160]游文亭:“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载《学术探索》2018 年第12 期。

[161]参见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 期。

[162]袁洋:“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载《中州学刊》2019 年第8期。

[163]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载《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 页。

[164][美]卢克·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钟毅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14 页。

[165]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载《清华法学》2018 年第2期。

[166]贾开、蒋余浩:“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选择”,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 年第10 期。

[167]王天思:“大数据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哲学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5 期。

[168]张成岗:“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发展、风险挑战与秩序重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 年第5 期。

[169]张建文、贾章范:“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与规则应对”,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70]王天思:“大数据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哲学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5 期。

[171]张建文、贾章范:“《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72]王天思:“大数据中的因果关系及哲学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5 期。

[173]张建文、贾章范:“《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 期。

[174]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75]刘小璇、张虎:“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 年第9 期。

[176]参见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49 页。

[177]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78]See Mattew U.Scherer,“Regulating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e,and Strategies”,Harvard Journal Law & Technology,Vol.29,2016,Spring,p.366.

[179]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80]参见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181]高丝敏:“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5 期。

[182]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183]袁洋:“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载《中州学刊》2019 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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