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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意向性本质的认识:自然主义方式中的意向性与生物进化的关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主义方式的意向性以生物性为基础,是生物进化的结果。人脑的意向性是迄今为止意向性的最高级形态。塞尔将意向性作为判断智能的标准,探究意向性与计算、表征之间的关系,深化了人们对意向性本质的认识。

深化对意向性本质的认识:自然主义方式中的意向性与生物进化的关系

意向性并非法律概念,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它是陌生的,而且带有玄幻色彩。在智能形态单一化的理论预设下,法律规则设计以人为中心,无需考虑意向性问题。但是,在智能形态二元化的理论预设下,出现新型智能形态是否会产生新的智能主体的问题,意向性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意向性就是心理状态对它之外的对象的指向性或者关于性。[101]它是信息处理系统有意识地建立的符号系统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联性人类智能具有意向性,当人类使用某一词汇时,会在抽象符号概念与现实世界之间建立起某种关联,而不仅仅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转换。自然主义方式的意向性以生物性为基础,是生物进化的结果。人脑的意向性是迄今为止意向性的最高级形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意向性?学者认识不一。

人工智能时代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则设计,如人工智能能否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侵权责任中过错的判断、民事责任的分配等都以对心智的可计算性以及对人工智能的意向性的认识为基础。需要从哲学和技术两个层面对心智的可计算性以及人工智能的意向性进行考察,即一方面对霍布斯(Thomas Hobbes)、笛卡尔(Rene Descartes)等哲学家的思想进行梳理,另一方面研究图灵测试(Turing Test)、“中文房间”(Chinese Room)等思想实验并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最新前沿动态,从而为法律制度设计提供坚实的基础。

(一)以自然主义意向性为基础的派生意向性学说

1.自然主义意向性

自然主义意向性认为人脑是产生意向性的基础。“智能是某种发生在我们大脑中的东西”[102],人的大脑是天然的也是唯一的智能引擎。探索智能必须以人的大脑为起点,从大脑内部萃取基本元素。计算机硬件和程序不能取代人脑就内容进行因果关系判断。以符号主义为基础的计算理论关注形式转化,缺乏对心理过程的解释力。机器内部的符号转换是形式化的,缺乏意向性要求的“关联性”或“关于性”。计算机基于程序设计而展现的所谓智能即便人类智能不能比拟,也不能改变计算机是句法机,而非语义机的本质。

塞尔将意向性作为判断智能的标准,探究意向性与计算、表征之间的关系,深化了人们对意向性本质的认识。但是,他对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持悲观主义立场。塞尔在《意向性——论心灵哲学》一书中明确了自然主义意向性的观点,该书“处理意向性的方式绝对是自然主义的,我把意向状态、过程和事件看做是我们生物生命史的组成部分,正如消化、生长和胆汁分泌也是我们的生物生命史的组成部份”[103]。卡特(Carter)强调意向性在发展人工智能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机器与外部世界之间需要建立关联关系,机器才能表征智能特征。[104]完全与外部世界隔绝的符号处理或句法加工不具有意向性和语义性,无法在外在对象即现实世界产生意义。

2.派生意向性

玛尔认为,早期对人工智能的研究根本没有归纳出关于信息处理的可解问题,遑论解决。“研究工作,特别是对自然语言理解、问题求解或记忆结构的研究,很容易蜕化成为编写程序,这种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没有启迪作用的、对人类行为方式的某个小方面的模仿而已。”[105]程序语言与自然语言之间的关系使得机器是否具有智能成为解释学上的难题。

缺乏意向性的计算机符号加工行为,是句法性而非语义性的,它连“符号处理”或“信息加工”都算不上,更谈不上智能。机器呈现的智能外观经历了问题形式化——形式转换——形式问题化的过程。形式化领域与非形式化领域之间存在鸿沟,机器不能离开人类智能对两者进行转换。机器展示的智能外观在两端都依赖人类智能,其所做的只是中间过程中的形式转换。机器输出结果时体现出来的“关联性”或“关于性”是人类程序设计者赋予的。福卢扎(Forouzan)认为,计算机对以位模式存储的数据类型及意义不存在“知道”或者“理解”等意向性状态,解释位模型的任务是由输入和输出设备完成的。“当数据输入计算机时,它们被编码,当呈现给用户时,它们被解码。”[106]卢格尔认为:“人类智能的特点是自关联、自解释,而人工智能关于什么,符号表示什么,则依赖于设计者事先或事后的解释。”[107]

计算机进行数据加工、处理,依赖人对计算结果进行解释。人类智能的意向性为原始意向性,程序编制者以及输出翻译者施加给人工智能的意向性为派生意向性。塞尔强调:“派生的意向性并不是真实的意向性。”[108]区别原始意向性与派生意向性的决定因素是意识,“不参照意识而企图描述和说明意向性是一深刻的错误。”[109]

(二)以非自然主义意向性为基础的原生意向性学说

1.对自然主义意向性的质疑

第一,人工智能的处理程序包含认知和理解的内容,通过编程可以解决“关于性”“关联性”的问题。“关于性”“关联性”不单存在于词语与现实世界之间,以解释词语的词语即解释程序为媒介建立的联系也应当被认为具有语义理解能力。

第二,自然主义意向性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超越了人类的理解。“神经蛋白承载着意向性,但是作为神经蛋白,它是怎样具备这种能力的,我们却一无所知。”[110]以自然主义意向性为基础考察人工智能的意向性难免陷入不可知论的困境。

第三,图灵测试是经验测试,而非逻辑主张。通过图灵测试是机器具有心智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并非充分条件。“中文房间”思想实验能够证明不具有心智或意向性的形式系统可以通过图灵测试,但不能证明具有意向性的形式系统是不存在的。

第四,哈瑞认为塞尔将大脑人格化并将意向性归属于人类大脑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大脑不理解。它们没有赋值或思考意义。”[111]具有意向性的是人而非人的大脑。计算机不能作为人的模型,但是可以作为人脑的模型。

2.人工智能的原生意向性

以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人工智能研究认为,人类智能是人的大脑的物质性作用于现实世界的结果,人类智能并非智能的唯一形态,与人脑相同或类似的物质实体也可以创造智能。早期人工神经网络探索者,如设计“感知机”的弗兰克·罗森布拉特(Frank Rosenblattt)将模式识别能力等同于意向性。输入信息形成的模式在符合原有模式的情况下会被识别出来。“输入节点就是神经网络‘看到’的,输出节点就是网络所‘做’的或‘得出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隐藏单元表述了网络在做出动作之前,是如何考虑它所看到的程序以及如何理解输入信息的意思。”[112]如何让人工智能具有原始、自发的意向性?卢格尔持乐观主义的态度:“一个经过适当训练的神经网络能够有效地识别出新的实例,具有像人一样的相似性感觉能力。”[113]

(三)否定意向性的观点

罗蒂、费耶阿本德提出了否定意向性的观点。他们认为,意向性系杜撰的结果。人是句法机,所谓的意义、心理不过是大脑神经的活动。意向性、意义、信念、心理等概念类似于“前科学术语”,会随着科学体系的成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斯蒂克曾言:“我一直怀疑的是:关于意义和意向内容的常识概念具有完善性和科学上的有用性。”[114]他认为,意向实在论混淆了意向状态内容归属与意向状态实在。内容归属是将意向状态归属于自己或他人。“意向实在论的问题在于:把归属与实在混同起来了,以为一旦作了意向状态归属,就意味着被归属的人内部有意向状态实在。”[115]

意向性是一个具有哲学内涵的争议性问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意向性以自然人的意向性为参照系。伴随计算机科学的飞速发展,以算法和数据为基础呈现的意向性在外观上不断向自然人的意向性趋近。机器深度学习的出现将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人工智能的意向性与自然人的意向性具有了类似的、不可言说的内在机理。但是,目前人工智能的意向性与自然人的意向性仍相差甚远,未来人工智能能否具备与自然人相当的意向性犹未可知。未来人工智能的意向性是模拟自然人意向性还是创构型意向性取决于技术研发的水平。

【注释】

[1]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2]蔡自兴、徐光祐:《人工智能及其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 页。

[3][美]杰夫·霍金斯、[美]桑德拉·布拉克斯莉:《人工智能的未来》,贺俊杰、李若子、杨倩译,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年版,第7 页。

[4]刘凤岐编著:《人工智能》,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年版,第8 页。

[5]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9~10 页。

[6]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24 页。

[7]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23 页。

[8]参见[德]迈克尔·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金吾伦、刘钢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19 页。

[9][德]赫尔曼·哈肯:《大脑工作原理》,郭治安、吕翎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313 页。

[10][美]杰夫·霍金斯、[美]桑德拉·布拉克斯莉:《人工智能的未来》,贺俊杰、李若子、杨倩译,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年版,第20 页。

[11]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30 页。

[12]刘凤岐编著:《人工智能》,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年版,第9 页。

[13]See Mattew U.Scherer,“Regulating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e,and Strategies”,Harvard Journal Law & Technology,Vol.29,2016,Spring,p.361.

[14]倪楠:“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载《人文杂志》2018 年第4 期。

[15]See Mattew U.Scherer,“Regulating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e,and Strategies”,Harvard Journal Law & Technology,Vol.29,2016,Spring,p.357.

[16]参见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6 页。

[17][美]马修·U.谢勒:“监管人工智能系统:风险、挑战、能力和策略”,曹建峰、李金磊译,载《信息安全通信保密》2017 年第3 期。

[18]参见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3~4 页。

[19]张清、张蓉:“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 年第4 期。

[20]刘凤岐编著:《人工智能》,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年版,第3 页。

[21]刘凤岐编著:《人工智能》,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年版,第1 页。

[22]以人工智能为研究对象形成了一系列的学科群,如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哲学、人工智能经济学、人工智能伦理学、人工智能法学等。

[23]参见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 页。

[24]形式上克隆人(clone person)也包括“人工”和“智能”两个部分,但是,它不属于人工智能学科研究的对象,而属于基因工程范畴

[25]图灵在《计算机器与智能》一文中认为“机器能否思考”这一问题毫无意义,不值得讨论。数字计算机的处理结果与人类思维的处理结果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是否一致才是判断计算机是否智能化的重心所在。图灵将对数字计算机的关注重点放在复制人类思维处理结果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关注复制人类思维处理过程。该基本理论预设是模仿游戏(imitation game)的前提。

[26]史忠植、王文杰编著:《人工智能》,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年版,第1~2 页。

[27]刘凤岐编著:《人工智能》,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年版,第2 页。

[28]“模仿游戏”对照人的智能水平衡量智能机器的性能。它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将机器、陪测人、询问人置于相互隔离的空间。由询问人使用类似终端的文字设备与机器和陪测人进行交流。询问者依据回答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倘若询问者不能区分何者是机器作答,何者是陪测人作答,则认为机器符合智能的要求。

[29]史忠植、王文杰编著:《人工智能》,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年版,第2 页。

[30]史忠植、王文杰编著:《人工智能》,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年版,第1~2 页。

[31]史忠植、王文杰编著:《人工智能》,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年版,第5 页。

[32]杨立新:“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载《法学杂志》2019 年第2 期。

[33]贾开、蒋余浩:“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选择”,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 年第10 期。

[34][法]拉·梅特里:《人是机器》,顾寿观译,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65 页。

[35][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9 页。

[36]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37]环建芬:“人工智能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探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2 期。

[38]张建文:“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2 期。

[39]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91 页。

[40]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41]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42]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64 页。

[43]参见赵汀阳:“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何以可能?”,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 期。

[44]赵汀阳:“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何以可能?”,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 期。

[45]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65 页。

[46]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 年第4 期。

[47]张童:“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载《社会科学》2018 年第4 期。(www.xing528.com)

[48]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工业机器人的定义为:“工业机器人是一种具有自动控制的操作和移动功能,能完成各种作业的可编程操作机。”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aration Robotics)关于服务机器人的定义为:“服务机器人是一种半自动或全自动工作的机器人,它能完成有益于人类健康的服务工作,但不包括从事生产的设备。”我国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关于服务机器人的定义为:“智能服务机器人是在非结构环境下为人类提供必要服务的多种高技术集成的智能化设备。”

[49]参见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5 期。

[50]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 年第4 期。

[51]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 年第4 期。

[52]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53]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33~34 页。

[54]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55]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9 页。

[56]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 年第4 期。

[57]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

[58]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 年第4 期。

[59]刘宪权、胡荷佳:“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2018 年第1期。

[60]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9 页。

[61]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23 页。

[62]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63]赵汀阳:“人工智能‘革命’的‘近忧’和‘远虑’——一种伦理学和存在论的分析”,载《哲学动态》2018 年第4 期。

[64][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9 页。

[65][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6 页。

[66][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36 页。

[67][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6 页。

[68]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00 页。

[69]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18 年1 月3 日,第10 版。

[70]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89 页。

[71]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72][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53 页。

[73]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0 页。

[74]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26 页。

[75][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8~149 页。

[76]齐鲲鹏:“‘2017 人工智能:技术、伦理与法律’研讨会在京召开”,载《科学与社会》2017 年第2 期。

[77]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78]於兴中:“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79]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80]赵汀阳:“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何以可能?”,载《自然辨证法通讯》2019 年第1 期。

[81]杨春福:“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 年第6 期。

[82]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18 年1 月3 日,第10 版。

[83]郝铁川:“不可幻想和高估人工智能对法治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18 年1 月3 日,第10 版。

[84]参见杨立新:“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载《法学杂志》2019 年第2期。

[85]杨春福:“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 年第6 期。

[86]张清、张蓉:“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 年第4 期。

[87]张成岗:“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发展、风险挑战与秩序重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 年第5 期。

[88]参见刘宪权、胡荷佳:“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2018 年第1 期。

[89]参见[英]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年第4 期。

[90]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91][英]A.M.图灵:“计算机器与智能”,载董军:《人工智能哲学》,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52 页。

[92]参见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93]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6 期。

[94]参见[美]马修·U.谢勒:“监管人工智能系统:风险、挑战、能力和策略”,曹建峰、李金磊译,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 年第3 期。

[95][美]约翰·弗兰克·韦弗:“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郑志峰译,载《财经法学》2019 年第1 期。

[96]See Mattew U.Scherer,“Regulating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e,and Strate⁃gies”,Harvard Journal Law & Technology,Vol.29,2016,Spring,p.364.

[97]参见赵汀阳:“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何以可能?”,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 期。

[98]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94 页。

[99]See Mattew U.Scherer,“Regulating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e,and Strate⁃gies”,Harvard Journal Law & Technology,Vol.29,2016,Spring,pp.364-365.

[100]See Mattew U.Scherer,“Regulating Intelligence Systems:Risks,Challenges,Competence,and Strate⁃gies”,Harvard Journal Law & Technology,Vol.29,2016,Spring,p.365.

[101]参见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23 页。

[102][美]杰夫·霍金斯、[美]桑德拉·布拉克斯莉:《人工智能的未来》,贺俊杰、李若子、杨倩译,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年版,第7 页。

[103][美]约翰·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刘叶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年版,第163 页。

[104]See M.Carter,“Minds and Computers: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7,p.206.

[105][美]D.C.玛尔:“人工智能之我见”,载[英]玛格丽特·A.博登:《人工智能哲学》,刘西瑞、王汉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年版,第192 页。

[106][美]贝赫鲁兹·佛罗赞:《计算机科学导论》,刘艺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页。

[107]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53 页。

[108]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38 页。

[109][美]约翰·塞尔:《心、脑与科学》,杨音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年版,第46~47 页。

[110]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46 页。

[111][英]罗姆·哈瑞:《认知科学哲学导论》,魏屹东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9 页。

[112][美]戴维·弗里德曼:《制脑者》,张陌、王芳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年版,第72 页。

[113][美]卢格尔:《人工智能:复杂问题求解的结构和策略》,史忠植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第592 页。

[114]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56 页。

[115]高新民、付东鹏:《意向性与人工智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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