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二)公开发行债券应当报送的文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www.xing528.com)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的情形
《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公司债券的承销
《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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