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的发行
1.股份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划分的基本单位,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2.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份。
依据不同的标准,股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票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普通股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有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公司盈余的分配权、剩余财产索取权、优先认股权等。优先股的股东取得的股息一般是固定的,并且在公司盈余、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东。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但无表决权。
(2)按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平、公正。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股同权。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股份发行的分类
(1)按股票票面价格与发行价的关系,可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等于股票的票面价格。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大于股票的票面价格。折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小于股票的票面价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按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www.xing528.com)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按股票发行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章程。
②发起人协议。
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④招股说明书。
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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